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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探索 小心求证——论药房托管的风险与收益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4.20
     药房托管,是指在医院药房产权和药房职工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医疗单位将门诊及住院部药房、库房,委托给通过了GSP认证的医药企业管理,受委托企业则须保证医疗单位的临床用药供应并将药房的药品收入按比例返还医疗单位,医院药房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

    药房托管是冲着“以药养医”的顽疾来的。在国家拨款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如果硬性把药房从医院剥离出来,医院将无法生存。于是,药房托管应运而生。就医药分家的大方向来说,这是一个很有益的尝试。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深化医院内部改革,加强药品采购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院、医生的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实施医院药房托管经营将成为有效的改革途径之一。

    药房托管这一体制创新,顺应了专业化管理的社会分工趋势,给医院注入了新的管理机制,对于提高医药企业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让利于患者等,均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相关配套政策的缺乏、托管双方利益均衡点的难以确定和药品供应中的缺货与不及时等因素,药房托管仍然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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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受益

    从委托方医院来说,在实行药房托管后,医务人员和药品销售商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被切断,所有的药品都由托管企业采购供应,没有厂商、品种、价格之争,药品回扣和临床促销费等也自然“销声匿迹”。托管企业为保证盈利,不会迁就医生的不正当要求,药房和医生之间也不能暗地形成利益联盟。医院将药品管理经营权转移给托管企业后,医院不再担心过期、破损药品的损失和库存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以及因政策性降价造成的药品价值贬损,药品损耗成本因此消失。

    在药房托管前,医院用于维护药剂科运转的资金对于吃财政补贴的医院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由托管公司负担用于维持药剂科运转的资金后,医院资金周转率和利用率大大提高,可以调配用于设备购置、科技兴院、基础设施等方面,有利于医院的发展。同时,药房托管后,药剂人员能更加安心于临床用药和咨询,有利于专业发展。而企业经营理念的介入使药剂人员产生了危机感和紧迫感,“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化为自觉行动,责任心有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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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托管方企业方来说,让专门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来担当医院药房的“管家”,完全是在倡导一种新型的各司其职的专业化管理机制。药房托管后,医药企业在采购和销售等方面比医院更有优势,解决货源的供应和药品价格问题可以说是游刃有余。

    托管企业还可利用它在管理上的优势,通过降低采购成本、减少运营费用等途径,获得直接的经营收益,并可借此提高企业声誉,获取其他收益。同时医药企业从合作中赢得了相对稳定的客源,省却了大笔的“公关”、广告费用。对产品的质量、需求等信息可以得到直接反馈,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研发的新产品也可以更快地用于临床,从而降低了药品的总成本。

    此外,以患者角度来看,医院药房托管后普遍实行的价格联网,使药品价格得到及时调整,群众更得实惠。医院在开处方和合理用药方面更趋规范,切实降低了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对病人的疾病、经济开销和身心都有好处。药房交由一家医药企业托管后,进药渠道的规范能杜绝伪劣假药进入医院,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实施药房托管后,医院收入势必将更大程度地转向依靠其自身提供的医疗服务,这将迫使医院在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服务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患者将有望获得高质量、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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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犹在

    目前情况下,医院在实施药房托管中处于优势地位,其利益会得到较大程度的保障。托管方只有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才能获得较好收益。托管初期,托管企业为优先获得一些医院药房的经营权,占领药品终端市场,提升托管企业的知名度,增加其无形资产而参与药房托管的业务。但如果短期内企业无法获得期望的利润回报率,可能只有少数企业愿意尝试进行药房托管。

    药房托管后,医院与托管单位之间也存在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利益关系,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同样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既然存在利润分配,就势必会因医院与托管方利益分配不均而引发冲突。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某医院在与其托管方北京一医药销售中心合作了整整一年后,终因双方对药品销售提成无法达成共识,利益难以均衡而以“散伙”告终。

    实施药房托管后,医院所具有的相对传统、行业特点鲜明的文化内涵和价值理念与托管方所倡导的企业经营文化理念之间的冲突很难避免。托管方要完全融入其托管药房所在医院的文化氛围,需要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如托管企业必须对医院门诊药房、药库进行经营管理,保质保量地为医院临床服务。但药房托管后可能会出现个别药品缺货或供应不及时,以及特需、急需药品储备不足等问题,从而出现无法及时保证患者用药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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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药房托管业务中,原门诊药房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仍属医院正式员工,托管企业不享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但医院药房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托管企业负责。这使得企业在人力资源分配和绩效管理上受到约束,难以实现人力管理成本的最优化。

    ■继续完善

    药房托管作为一项管理模式的尝试,自身也有一个不断改进、磨合、兼容达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持续完善,才能使这一创举真正发挥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完善药房托管相关的产业政策。试行药房托管,是贯彻国务院《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关于逐步把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政策精神的过渡性措施。因此要加快立法的建设和完善,为药房托管提供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也为将来实行医药分业奠定法律基础。

    针对药房托管进程中出现的企业一厢情愿、医院相对被动、合作无疾而终的局面,政策上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努力调节对医院的财政补偿、医疗服务收费补偿和药品价格补偿三者的关系。长期以来,对于医生的治疗费用,我国一直都实行的是较低标准,与之相关的各方都接受了这一现状。用经济学术语来讲,就是形成了路径依赖。药房托管得以实施后,医生的诊疗费用可相应提高,但前提是医生和院方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尽最大努力为患者解除病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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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托管方和受托方成功对接,减少医院新旧管理模式间的冲突,在医院药房托管中,双方必须做到责权利清晰合理。例如,托管前原有的债权债务以及经营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医院方本身负责;托管后管理方全面拥有托管医院药房经营管理权,对双方协商制定的托管医院药房的经营目标负责。医院方可委托药事管理委员会履行质量、价格、供应监督职责,对托管方经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但在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托管方经营管理等等。在托管的合同条款中,要强调常用药品及时供货,坚决落实药品补缺的制约条款及办法。同时亦应考虑受托方的利益,以实现双赢。

    目前药房托管的试点工作都在二级以下的小医院展开,门诊药房几乎是其全部的药品经营;而对三级大医院来说,推行药房托管是否现实可行呢?即使大医院愿意托管药房,但在医生和托管后的药房进行的利益博弈中,药房也很可能向医生妥协。因此,在医药分家的过渡尝试中,对不同规模的医院应实行不同的改革模式,切不可一概而论。医院也应在过渡过程中不断摸索,寻找新的赢利点,一旦医院不再对药房有依赖性,医药分家将时机成熟。, 百拇医药(顾海;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