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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患方反悔怎么办?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9期(总第2303期 2006.04.28)
     患者在医院实施手术不治身亡,家属指责医院救治不力和违规操作。后双方达成“私了”协议,医院退还了病人的住院费,补偿了相关费用,要求家属不得再与医院“纠缠”。然而,在医院按协议补偿后不久,死者家属又将医院的违规行为举报到卫生行政部门。见患方“不诚信”,医院一怒之下先后两次向法庭起诉死者家属,要求他们返还“不当得利”10万余元。这一案例对医疗机构是一种警醒:与患方“私了”后患方不遵守协议怎么办?医院能否索回已经赔付的赔偿?“私了”过程中,医院该如何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私了”后患方举报,医院提起诉讼

    2004年10月28日,身患食管癌的赵某住进河南省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新乡一附院),同年11月1日在全麻下行“食管癌根治术”。同年12月19日下午,患者不治身亡。而其家属多方打听得知,给赵某施行麻醉的是刚毕业的学生,无医师证,按规定不能独立从事临床医疗活动。在麻醉前该院麻醉科也没有按规定让病人家属签署《麻醉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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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一个多月的协商,2005年1月28日,医院和赵某的丈夫及长子签订了《协议书》。院方退回赵某住院期间发生的4.3万元费用;一次性补偿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2.2万元;事后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医院纠缠。

    但赔偿后,事情并没有如医院所想的“私了”。死者赵某的次子郑某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2005年3月4日,郑某以该院非法行医、伪造病历、消极治疗等问题向河南省卫生厅举报。

    2005年4月19日,新乡一附院向法庭起诉郑家。医院认为,郑某在其母赵某不治身亡后,多次限定时间要求医院“解决问题”,并且用“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等语言威胁医院,扰乱医院工作秩序,而在医院履行了巨额赔偿后,又违反协议书第四条“双方签订协议书,事情过后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医院纠缠”的约定,向河南省卫生厅、卫生部举报医院,还在媒体上散布医院“伪造病历”、“暗藏杀机”、“逃脱责任”等诬蔑医院的字词,这说明被告用欺诈手段,使医院签订了不公平协议。另外,即使是因为医院的原因造成了赵某的死亡,按有关规定赔偿的费用也超不过4万元,而实际上被告从原告处共得到了16.5万元。医院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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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私了”,医院再度起诉

    因郑某向河南省卫生厅反映问题后,迟迟未得到满意的回复,郑某又向法院起诉省卫生厅行政不作为。经过慎重考虑,新乡一附院还是想协商解决此事,不想把事情闹大。2005年9月30日,该院和郑某在第一次协议的基础上再次签订《协议书》。内容是:郑某撤销对河南省卫生厅的起诉,不得就此医疗纠纷以任何理由上诉卫生厅和卫生行政部门;新乡一附院在郑某撤诉后,立即撤销对郑家的起诉;双方签订该协议后,赵某医疗纠纷就此终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采取任何手段及措施纠缠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构成损害。

    依据协议,郑某于2005年10月8日撤回对省卫生厅的起诉,紧接着,10月18日新乡一附院也主动撤销了对郑家的起诉。

    然而,今年2月16日,新乡一附院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再次向郑家讨要“不当得利”12万余元。

    据医院代理律师王正朝介绍,在医院与郑家“打打和和”的过程中,河南省卫生厅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新乡一附院作出了严肃处理。去年底,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发出《新乡一附院安排暂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被依法查处》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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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支付了补偿金,又遭到上级部门的处罚,实在气愤不过。郑家拿了钱,也承诺不再纠缠,可出尔反尔。而且郑某在第二份协议签订之后,仍在网络等媒体上散布不实之词,攻击医院。”王正朝律师表示。而郑某称,自第二份协议签订后,他再没有向媒体、卫生部门投诉过,而是上级卫生部门在处理以前他投诉的问题上,程序走得慢。

    在今年4月6日的庭审中,双方围绕去年1月签订的一份协议书是否有效,以及原告要求返还的数额的依据展开了唇枪舌剑的交锋。郑某反驳说,该院与郑家多次协商并承诺补偿,两次《协议书》都是医院打印好让他们签的字,没有胁迫医院。他表示,亲人不幸死亡,在万分悲痛的情况下,自己只是以法律为依据,采用电话和传真方式与医院交涉,一没有围攻医生,二没有大闹医院,怎么能称作“欺诈、胁迫”呢?

    双方都拒绝了法庭的调解。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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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方反悔:有合法理由仍可胜诉

    新乡一附院与患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那么,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与患者这种私下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双方事后可以反悔或不遵守协议里面的条款吗?

    对此,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展宏律师告诉记者,这种私了协议通常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进入司法审查,该协议将作为司法审查中的一个重要证据或者依据。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应对协议进行反悔。采访中,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属海口医院投诉处的夏宝华说,他们医院目前还没有出现过本案这种情况:“我们医院主要是预防为主,通过事先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协议的约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关键是这些责任都要在协议中得到体现。”

    但张展宏进一步指出,虽然患方不应在协议签订并且医院已经履约后反悔,但作为当事人,患方依法仍然享有诉讼权利,要求对协议或事件进行司法审查。“即如果患者事后反悔或不遵守协议里面的条款,有合法的理由,也是可以胜诉的。”而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传荣认为,患方郑某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医院的违规行为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并无不当,至于媒体上的文章与他无关。因此,从追究患方违约责任角度来说,新乡一附院要讨回所谓“不当得利”的胜算几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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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回赔偿:医院须提供受胁迫证据

    夏宝华对新乡一附院的做法予以肯定,认为该院的维权举动是可取的:“该院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的时候确实受到了胁迫,在违背本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份协议,以索回赔偿。”有律师也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患方也是根据协议拿到医院赔偿的,加上难以从患方违约的角度来索回赔偿,所以,医院诉讼应该从要求撤销这份协议这点出发。

    周传荣向记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本规定所表述内容之情形下所签定出来的合同,就是欺诈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以将来发生的祸患或者马上实施的不法行为,包括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某种行为的不法行为。

    “患方通过电话或传真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无可厚非,至于能否构成欺诈或胁迫,主要看电话和传真的内容,对方是纯粹地主张权利,还是带有威胁的成分。”夏宝华认为。还有医院人士分析强调,医院在处理这些事件时最好要有举证意识,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确实有一些患者动辄就请媒体来“曝光”,而且很多报道没有经过调查就登载出来,对医院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医院往往选择妥协,以息事宁人,有些居心不良的人就抓住医院的这个心理,以此作为筹码威胁医院,以达到索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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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了”协议:坚持原则、定性赔偿

    医院在与患方签订私了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夏宝华认为,医院和患方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能盲目地答应赔偿,造成医院的损失,不妨先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再谈赔偿。他还提出,为了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妨做个定性(定出医疗事故的级别),然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算出赔偿的数额,在签定协议的时候可以把这些内容写进协议,事先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张展宏也强调:“遇到这种事件,医疗机构应当冷静客观地面对现实,争取在谈判桌上一次性解决问题。该坚持原则的,还是要坚持,避免事后感觉赔偿额过高再行反悔。”他指出,医院应充分评估到签订协议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聘请专业人士来参加协商谈判和制作协议。若双方均有诚信基础,可以请律师对协商过程见证或公证。对一些无理取闹的患方,则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更为有效。

    张展宏还提醒医院,在发生损害结果以后,患方往往变成了事实上的强者,肆意围攻医护人员,冲击医疗机构,破坏医疗秩序。在这种“兵临城下”的态势下,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往往只得和患方签订“城下之盟”。这对医院权益造成巨大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医院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患方的违法行为另行作出处理,否则可以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6期, http://www.100md.com(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