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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口L-赖氨酸产品遭遇美“337调查”申请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5.11
     本报讯 (记者方剑春)4月25日,美国Ajinomoto Heartland LLC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5家外国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L-赖氨酸饲料产品侵犯了其两项方法专利,要求对被申请人启动“337调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要求ITC针对被申请人发布有限排除令,以及禁止被申请人诿拦?br>内从事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进口、销售、分销、营销等活动。据悉,5家被申请人中包括3家中国公司,均位于长春。5月8日,记者致电被调查的某企业集团,该集团办公室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美国方面的正式文件,但是积极应对已经成为集团的共识。

    据了解,国外企业对中国企业的专利指控早有发生,但是由于涉及面较小,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被控企业也多选择了不应诉退出市场。而本次指控的L-赖氨酸产品,我国去年出口额在几百万美元,因此企业必须积极应诉才有可能保住市场。

    据了解,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而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止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到目前为止,依据337条款进行的调查,90%以上涉及知识产权侵权。“337调查”的特点主要包括:1.国际贸易委员会不需要属人管辖权,而在法院进行诉讼则需以属人管辖权为前提。2.可获得全面禁令,无须列举所有侵权人即可有效防止所有侵权产品的进口。3.程序耗时相对较短,救济措施相对较快。4.国际贸易委员会本身亦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其做出的例行保护令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被公开;其次,行政法官具备专利法、商标法及技术领域的经验及知识。5.“337调查”后,即使申诉人胜诉,也没有经济赔偿。

    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官宁云介绍,L-赖氨酸产品属于新的生物技术产品,被调查的长春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可能触及到了跨国企业的垄断地位,因此被提起调查。官宁云硎荆景讣恼嬲庖逶谟冢鞑橐坏?br>成立,美国会以此作为突破口进行更大的动作,这样会殃及更多的中国企业,导致我国该产品出口处于被动局面。她提醒企业,在出口中必须考虑到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出口贸易的一大障碍。

    另有专家指出,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利用“337调查”这一特有的法律条款频频对中国商品设置障碍,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据介绍,相较于反倾销,“337调查”耗时更短,费用更高昂。猝不及防的应诉方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准备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律师费用也难以事前估计,这一切都足够牵制应诉方的大量财力和精力。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ITC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