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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偏远地区农民用药安全方便——《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5.11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宗祥报道 为解决偏远地区农民用药难题,保障偏远地区农民用药安全方便,结合近年来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情况,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药柜设置范围、经营的药品品种、设锰跫茸龀隽斯娑ā?br> 《规定》指出,药柜是指以保证村民用药安全、及时、方便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在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规定》适用于没有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农村偏远地区村级药柜的申办及监督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品种目录由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药品经营企业对所设置的药柜实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药柜经营人员不得自主进货。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执行药柜质量管理文件,对药柜经营人员进行相应的药学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对设置药柜的条件,《规定》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是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三是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四是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规定》对申请设置药柜的程序等也作了详细规定。

    《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组织及监督,并根据设置药柜的条件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药柜验收实施标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柜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芳喙懿棵趴筛菖┐逡┢饭┯κ导是榭鼍龆ㄊ欠裥枰诒拘姓?br>区内设置药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置标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