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乙肝病毒不让蹬“倒骑驴” 开原新规引争论
携带乙肝病毒就不让蹬“倒骑驴”?!今年2月,铁岭开原市40多名干了多年的人力三轮车主,就因为这个奇怪的新规定而不得不放弃他们赖以生存的“营生”。虽然他们为此找过许多部门,但至今毫无结果。
三轮车主:凭什么不让我们干了?
5月9日,记者对该起事件进行了调查。据介绍,2005年12月9日,开原市人力三轮车审验办公室下发了对市区内营运人力三轮车年度审验须知,其中在“从业条件”中要求,运营车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突发性疾病。12月20日至27日,该市1500多名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营的车主进行了体检。
今年1月4日,当其中的40名人力车主被告知,由于体检时发现他们身上携带乙肝病毒,已不适合再从事这项工作了。为此,他们找到交通局主管副局长温建斌。车主蒋某告诉记者,当时温局长的解释是“体检有40多人不合格,不适合再干这样的活儿了”。
车主们认为,交通部门这样的做法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一种歧视,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来支撑这一规定。为了讨回自己的劳动权利,40多名失业的三轮车主们开始找相关部门交涉。近5个月过去了,却没有任何结果。
交通局长:我们是为乘客着想!
开原市交通局温建斌副局长接受采访时称,这一规定是当时三轮车审验办公室的决定,交通部门只是其中四个部门中的一个。但记者注意到,在温建斌看来,乙肝病毒携带者与肝炎患者是一回事儿。他告诉记者,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体检报告出来以后,医院的医务科称,这些人不再适合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营。
然而,按照常识,医院只能提供检验报告。当记者对此提出疑问后,这名副局长表示,这样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乘坐人力三轮车的顾客着想。温建斌坚称,并没有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意思。
“歧视”与否引发争论
辽宁国制律师事物所许娜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出台的这个规定有一定的道理,乙肝病毒存在一定的潜伏期,何时发病本人不能控制,发病时本人并不知道,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乘客的服务就不是绝对安全,对这一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做出限制是有一定道理的。许律师认为,如果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接受某种服务,那才是歧视,比如,到饭店就餐、乘车等,运输管理部门作为服务的管理者,对自己这种要求更高,是保障乘客的安全。因此,并不算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曾经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王女士则认为,这一规定不但剥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利,做出这一规定的相关部门也涉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王女士认为,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既然未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纳入其中,就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有自由行动、工作、学习、生活的权利,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是垂直传播和血液、体液接触。按照传染病有关法规,只要不是从事食品和幼教等工作,乙肝携带者的就学、就业不受任何影响。
如您对此事件有何观点,欢迎拨打电话024—96006。
权威肝病专家在线解答患者提问<<<, http://www.100md.com
三轮车主:凭什么不让我们干了?
5月9日,记者对该起事件进行了调查。据介绍,2005年12月9日,开原市人力三轮车审验办公室下发了对市区内营运人力三轮车年度审验须知,其中在“从业条件”中要求,运营车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突发性疾病。12月20日至27日,该市1500多名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营的车主进行了体检。
今年1月4日,当其中的40名人力车主被告知,由于体检时发现他们身上携带乙肝病毒,已不适合再从事这项工作了。为此,他们找到交通局主管副局长温建斌。车主蒋某告诉记者,当时温局长的解释是“体检有40多人不合格,不适合再干这样的活儿了”。
车主们认为,交通部门这样的做法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一种歧视,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来支撑这一规定。为了讨回自己的劳动权利,40多名失业的三轮车主们开始找相关部门交涉。近5个月过去了,却没有任何结果。
交通局长:我们是为乘客着想!
开原市交通局温建斌副局长接受采访时称,这一规定是当时三轮车审验办公室的决定,交通部门只是其中四个部门中的一个。但记者注意到,在温建斌看来,乙肝病毒携带者与肝炎患者是一回事儿。他告诉记者,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体检报告出来以后,医院的医务科称,这些人不再适合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营。
然而,按照常识,医院只能提供检验报告。当记者对此提出疑问后,这名副局长表示,这样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乘坐人力三轮车的顾客着想。温建斌坚称,并没有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意思。
“歧视”与否引发争论
辽宁国制律师事物所许娜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出台的这个规定有一定的道理,乙肝病毒存在一定的潜伏期,何时发病本人不能控制,发病时本人并不知道,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乘客的服务就不是绝对安全,对这一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做出限制是有一定道理的。许律师认为,如果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接受某种服务,那才是歧视,比如,到饭店就餐、乘车等,运输管理部门作为服务的管理者,对自己这种要求更高,是保障乘客的安全。因此,并不算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曾经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王女士则认为,这一规定不但剥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利,做出这一规定的相关部门也涉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王女士认为,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既然未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纳入其中,就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有自由行动、工作、学习、生活的权利,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是垂直传播和血液、体液接触。按照传染病有关法规,只要不是从事食品和幼教等工作,乙肝携带者的就学、就业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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