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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贿的重点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5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4期(总第2308期 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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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公布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五大重点: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SFDA局长邵明立在“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工作”表示: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要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

    他提出:要保障查办商业医疗案件举报渠道畅通,国家局和各省局要向社会公布治理商业贿赂的举报电话,鼓励有关人员举报投诉,注意保护举报投诉人。同时与检察、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建立合作协查机制。

    他称,查办案件要正确区分正当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主动交待问题的要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旺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54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