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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76532
病历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浅析
http://www.100md.com 《实用医技杂志》 2006年第5期
     [摘 要] 病历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以来是医患双方关注焦点,通过探讨能够使其问题更加科学化、法制化,有利于病历资料价值的更好发挥。

    [关键词] 病历资料;所有权;使用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医疗行业中医患双方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强,患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医院用法律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认定医疗纠纷的原始资料—病历资料无疑是医院与患者双方关注的焦点。笔者根据十几年法医鉴定工作经验,就我国的病历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进行探讨。

     1 病历概述

    病历是病人发病过程中接受检查、诊断、护理、病情发展经过及转归等全部医疗文件,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其集中保管。除了病人姓名、年龄、性别等一般登记事项外,病历还应包括患者本次和以往病情及治疗经过,病人本人及家属成员的有关疾病、体格检查、化验和其他相关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护理、病情发展经过及转归的记录。病历是病人健康状况的记录,是最直接、科学、系统的医疗信息的汇集,是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及医学教学、科研重要资料,因此从方便实用乃至现实中的做法来看,病历资料也多由医疗机构保存[1]。

     2 我国对病历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及做法

    在1986年10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 ;在1988年5月10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病历摘要和必须的复印件。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当事人亲属不予调阅。”这项规定折射出我国对病案所有权的认识仍停留在“病案应为保管病案的医疗机构所有”上,而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被医疗机构“不折不扣”地拥有。2002年8月2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中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在病历使用方面,一段时间以来,医院的病历管理工作主要是为医院本身的运行机制服务,为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病人及家属的权益。最新病历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使患者对病历有了部分知情权[2]。

    3 我国病历资料管理和使用的现状

    随着时代发展,病历管理已从自由化上升到法制化、系统化、标准化,就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言,距离人们所期待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病历资料使用上,以病历记载内容“是否特需经医疗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制作”为区分标准,将病历分为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资料。

    3.1 客观病历资料(记载内容一般不需经医疗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制作) 例如体温单、X线片所呈现的影像、心电图记录图形、血液生化检验数据等,系由医疗人员以仪器制作而成,其完成凭借制作者专业知识判断需求较为薄弱,医疗人员个人主观成分的因素较少,可以认为其信息归属病人。病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复印其资料获使用权。

    3.2 主观病历资料(记载内容特需经医疗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制作) 例如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信息,其制作描述对象为病人的病情,该项信息的完成,为医师凭借专业知识、依据主观意思判断的结果,属制作者精神层面智能的结晶。阅读这部分资料容易发生医疗纠纷,所以这部分资料不向病人提供。

    4 从法医鉴定角度对病历资料使用权的建议

    我们知道法医学是一门介于医学与法学之间的科学,它的基础是医学。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对人体损伤的鉴定,参阅资料主要是病历,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对我们每一份鉴定都非常重要。由于病历资料管理的限制,不仅患者对部分资料没有使用权,也包括我们鉴定工作者也没有使用权,因此使我们在鉴定时,对伤者的损伤程度很难作出客观评定。从更好地发挥病历资料价值的角度上,我认为医疗机构应该全方位开放其使用权。这样做了以后,对医疗工作者来说,要求其对患者要更加负责,治疗更加严谨。对患者来说,心里比较明白,相反产生的医疗纠纷就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袁惠章,陈洁.现代医院管理简明教程[M].上海: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1996:80.

    [2]卫生部医政司.医疗事故处理条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8.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山西 运城 044000), 百拇医药(井山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