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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费与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9期(总第2313期 2006.05.26)
     在诊疗过程中,当患者以医院的诊疗不当或其他原因为由,拒绝缴纳医疗费用时,医院该怎么办?越来越多的医院正遇到这样的难题。医院不可能因为患者欠费就停止对危重症病人的治疗,但同时医院还承担着收不回巨额诊疗费用的风险,长期下去医院也难以维持。在医者责任与欠费风险之间,医院应该怎样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有效规避其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又将欠费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患方欠费,医院陷入两难

    前不久,河南郑州市80多岁高龄的患者李某因心脏骤停被子女送往当地一家二级医院急诊科救治,主治医生作了急救处理,但老人醒过来的时候已经不能动弹,也不能说话了。医生诊断老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和神经系统疾病,已是生命垂危。将病情如实告知了患者家属后,医生要求“病人需要继续留在ICU观察治疗”,同时提醒家属准备一定的治疗费用。

, 百拇医药     起初,患者的子女没有任何异议,只是反复要求医院要尽力救治父亲。患者在ICU期间,医生制定了一整套救治方案,并在这套方案实施之前再次向患者家属告知了病人的情况,家属对方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由于患者年龄太大,身体有关器官的代谢功能濒于衰竭,尽管治疗方案没有问题并予以了及时施救,患者的病情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治疗方案实施3天后,护士发现患方缴纳的治疗费用快要用完了,就通知患者的子女来交费。但出乎意料的是,患者子女非常强硬地拒绝继续交费,认为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用药肯定有问题,否则父亲的病情不会没有任何好转,并提出要告医院。在拒绝交费的同时,患者子女要求医院继续对其父亲进行治疗。

    实际上,患者的病情确实一直没有好转,但倘若不进行有效治疗,患者极有可能因为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导致病情加剧甚至死亡,在患方拒绝交费的情况下,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继续对患者进行救治,所用呼吸机、输氧、点滴用药等一笔笔不菲的费用继续产生。但同时让医院为难的是,患者欠费,按照医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医院必须放弃对其进行有效治疗,充其量只给予保守治疗,维持生命体征。两难之中,万般无奈的医院最后决定与患者家属对簿公堂,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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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类似情况下,像这家医院这样与患方对簿公堂的并不多,更多的医院无奈地选择了妥协。河南一家三级医院医务科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医院时常碰到这样的事,就算无任何过错,为了息事宁人,我们也只能向病人妥协,考虑减免一部分医疗费用或者干脆不要了。与此同时,我们努力做患者家属的工作,不要和医院打官司,毕竟医院没有那么多人力物力去打官司,而且有损医院名誉。但长此以往,这将成为医院一个沉重的负担。”

    业界评析

    医院强硬对抗得不偿失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徐智达律师分析认为:“就此类事件而言,医院不宜强硬地与患者家属的欠费行为对抗,因此放弃对危急症病人的救治,因为这违背了医院治病救人的原则。倘若因为医院放弃有效的治疗而使病人失去最佳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病情加剧甚至死亡,跟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医院肯定难逃干系,而且还会遭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安徽省阜阳市某医院的陈医生也表示:“对一些欠费病人,如果医院为了那几千甚至几百块钱就打官司不值得,不仅消耗人力物力,而且对医院的品牌没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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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对此也表示赞同:“现实情况中,与这些欠费病人强硬对抗贸然停止治疗的话,医院很可能因此卷入医疗事故纠纷,甚至进入到诉讼阶段。事件发展下去,医院很可能不仅收不回相关的医疗费,而且品牌严重受损。”

    把握放弃或保守治疗的度

    “只要是我们医院首诊的病人,医院不会轻易为了欠费放弃治疗,毕竟治病救人是医院的基本责任,这也是医院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湖北荆州市妇幼保健院分管医务的副院长昌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如是说,但他也坦承,“但是如果患者病情并不危重,不会有任何的生命危险,也以各种理由不交住院费用的,医院在其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肯定要放弃部分治疗,甚至直接停止治疗,直到其交清相关费用,这一点医院不会含糊,毕竟医院不是完全的慈善机构。”

    怎样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放弃部分治疗或停止治疗?昌副院长认为,这个度也要把握好,否则,医院就要为其救治不力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医院要判定这个患者的生命体征是否完全处于正常状态,这个在临床上并不难,但是遇到一些病情尚未明确而且生命体征也不稳定的患者,医院还是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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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告知反映在病程记录中

    徐智达律师不主张医院一遇到欠费情况就自认倒霉,向患方妥协。虽然妥协能让医院免除诉讼的骚扰,但不可避免地有经济损失,从医院长远发展来看,妥协显然是饮鸩止渴,医院没有那么多的资金用于妥协的付出,也会培养一些不够诚信的患者的侥幸心理,形成恶性循环。他认为,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是医院规避这种“两难”下法律风险的良策。

    他建议,医院可以正式地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告知当时病人的实际病情,以及如果不交费一些有效治疗就必须停止,以及有效治疗停止后可能出现的不利状况,再次提醒病人或家属及时交纳有关医疗费用,并将整个告知过程、内容明确地反映在病程记录当中,最好能获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签字,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医疗诉讼准备充分的证据。在此前提之下,医院可以考虑与患方适当地妥协,比如减免部分费用,这样一方面患者的治疗可以继续,另一方面也可缓和患方的激烈情绪,用小损失换得患者的理解,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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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某医院的医务科科长还提出:“医院可积极进行法律诉讼,并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让媒体公开透明地参与,让媒体了解这些患者不愿交费的真正原因,这也是保留证据的一种做法,同时还能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将医院的名誉损失降到最低。”

    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如果医院不放弃对患者的治疗,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让患者及其家属充分告知,但还不能说服患方交费,这时医院该怎么办呢?对此很多律师都认为,对这种医患纠纷,起诉患者是最下之策,但这可能也是最后一个有效的办法了。安徽阜阳的陈医生就认为,医院可以为一个病患减免费用,但是人太多了医院根本无法承受,所以在告知、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医院就不得不强硬一点,比如起诉患者及其家属。”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医疗诉讼律师宋中清告诉记者:“在医院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患者还是坚持不交齐相关费用,医院就可以起诉患者及其家属,并由法院强制让患者及其家属交纳费用,这并不违反有关法律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裁定对权利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宋中清进一步指出,“所以当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明确患方必须交纳医疗费之后,患者依然拒不执行,医院可以中止对患者的治疗,此后就算患者出了什么问题,医院也是可以免责的。但宋中清和很多医院人士也表示,生命是最宝贵的,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机构,这种“免责”权利要谨慎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中止对患者的治疗都要慎之又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9期, http://www.100md.com(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