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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处方问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9期(总第2313期 2006.05.26)
     5月11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了2006年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会上决定要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另外,作为治理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的重点之一,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恢复医生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处方的制度以堵住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的漏洞,再度被提到议事日程上。卫生部要求各地在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并强调这是2006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点要求之一。

    通用名处方势在必行

    卫生部此要求一出,引起了业内业外的关注。有专家指出:单纯从专业角度来讲,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处方是比较科学的,能减少或避免重复开药、不正确用药的发生。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主任、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吴永佩告诉记者,众多的商品名已给医生,尤其是到外地会诊的医生带来许多不便,重复用药的情况时有发生,对群众的用药安全产生影响。因此,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处方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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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也有专家分析,通用名处方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如今许多药品生产企业重销售而轻生产、研发。当众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带着他们旗下的诸多药品去挤医院这座“独木桥”时,商业贿赂就有了滋生的场所。上海长海医院药学部副主任药师孙华君也表示,规定“医生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处方”以实现堵住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的漏洞,降低患者药品费用的目标,在当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湖北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药师王树平也赞成孙华君的意见,他表示规范处方书写并不能堵住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的漏洞。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院长、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邵蓉教授的观点更直接:“使用通用名处方不能防止商业贿赂的产生。”她解释,通用名处方的实施只是把医生拿回扣的灰色链条截断,理论上说对医药行业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只要同质化的市场竞争存在,企业就可能把用于贿赂的钱从医生身上转给药师,药师按通用名处方配药过程中同样可能出现腐败。

    推广年半却未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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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的看法值得重视。因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早已关注通用名处方的问题。在2004年8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药品名称需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还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从当时有关媒体的报道中人们可以发现,最初人们对此试行办法关注的重点落在处方颜色分类、处方字迹及处方语言上,主要目的是解决“天书处方”问题。有关通用名的使用问题,或多或少地被忽略了。此外,第十一条还同时规定,“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华山医院药剂科王大猷教授指这个补充规定实际上是给商品名处方留了个尾巴,这对推行通用名处方不利。

    当然,专家认为通用名处方推广不理想还有诸多原因,其中医保是一个颇关键的因素。吴永佩告诉记者,虽然国家公布的医保报销药品目录收录的是药品的通用名,但实际上进入各地方医保报销目录的依然是药品的商品名。这样一来,医院开处方就不得不使用商品名,否则患者的药费无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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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有法律专家指出,2004年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用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强制力有限。

    多管齐下才可大步走

    “通用名处方的推广,需要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吴永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由于通用名处方的推广牵涉到不少经济方面的因素,若没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卫生部门是很难独力支撑的。

    如在医保方面,除了要对报销目录作相应的调整外,还需要医保部门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制度。据孙华君介绍,目前医保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招标来定品种、定厂家,中标的品种可全部报销,没有中标的品种则不能报销。如此,有的便宜品种因没有中标而不能报销,而很贵的产品照样可报销,既不利于控制药品费用,也不利于制药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对临床医师进行药物治疗的精力也有一定的浪费。如果规定药品每个品种可报销的基本费用,由医保报销目录列出每一药品合理报销指导价格便可解决此问题。例如相同规格的某药品,假定国产药品每支10元,合资产品每支20元,进口产品每支30元。如果规定可以报销20元,不管是合资、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品均可以报销,超出部分由病人自理。那么,医生和病人均会自觉控制费用,报销品种也不依赖于生产厂家,不正当竞争或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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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家提议,通用名处方的推广是十分具体的工作,因此除了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外,还需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首先,推广通用名处方需要先规定处方药品名。例如规定处方药品名必须是通用药品名、首研专利药品名和制剂药品名,医生在开药时就有规矩可循,便于处方管理。而对没有通用名的中成药,可统一使用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名。

    其次,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性质和任务,制定处方集和药品供应目录。虽说现在部分医院也有类似的供应目录,但随意性较大。据介绍,此处方集和药品供应目录可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制定,经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正式向医院公布,医生开处方必须根据处方集和药品供应目录。若患者病情需要而供应目录上没有的药品,可由临床科室提出,经医务处和药剂科批准后,由药库一次性临时购买。而且,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处方集和药品供应目录应有所区别。基层医疗机构接诊的主要是常见病、多发病,较复杂的疾病大多转到三级、二级医院,因此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目录不可能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相同,基层的医疗机构若没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就不准把相关药品纳入其供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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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永佩建议,在药品供应目录里,同一通用名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只能购进1~2个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各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微调,如有小儿科的医疗机构在目录里可额外增加适合小儿用的剂型。如此,就能对医院进药数量实行有效的限制。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卫生部正在修订《处方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处方管理办法》有可能用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其中会涉及相关的处罚办法,具体内容尚需正式颁布后得知。吴永佩表示,假如新办法能制定相关的处罚机制,医院的药品管理水平将会大大提高。

    不过,国内著名药学专家唐镜波教授补充,单靠强制性的处罚还不够,商品名处方的泛滥和医院面临的困境也有很大关系。如今绝大多数医院得到的财政拨款尚未能支付所有员工的工资,医院要谋求发展,不得不维持以药养医的局面。“当医疗机构采用商业模式运作时,院长就成了牟取利益的经理人。”因此在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的情况下,通用名处方的推广很难落到实处。

    看来,通用名处方要大步走,还有不少障碍需要清除。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9期, http://www.100md.com(李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