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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不能搞人人过关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9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0期(总第2314期 2006.05.29)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和单位滋生蔓延,有的已发展到较为严重的程度,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十一五”开局之年,中央决定开展专项治理,期待通过此番“手术”,割除商业贿赂的毒瘤。

    医药领域是商业贿赂的一个重灾区,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是全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之一。这次治理,固然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但应当看到,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除了体制、机制和监管工作的缺失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的经营理念和职业道德出了问题,不遵守游戏规则,商业贿赂成为所谓潜规则大行其道,它并不会也不可能因查处了几个犯罪分子而寿终正寝。很显然,治理商业贿赂关键是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时下,有的企业担心治理商业贿赂会搞扩大化,要人人过关,搞得人人自危,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要消除企业的担心,要达到这次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把握政策界限至关重要。中央已经明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四条原则,即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

    这里,有两点是特别需要注意把握好的,一是要正确处理开展治理与维护大局的关系。要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为开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搞群众运动,不搞人人过关,同时也不能搞形式主义,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二是要正确处理依法打击与教育警示的关系。

    在案件的查处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0期, 百拇医药(黄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