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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自疗无效归咎药店怎么办?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6.05
     ▲本期模拟场景

    这天,老顾客黄女士拿了几盒“小金丸”来到药店,说她几个月前因患乳腺增生,开始在这家药店买药服用。到目前为止,已经买了2000多元钱的药了,但病情没有任何缓解,要求药店赔偿她所有费用,否则要到药品监管部门和颜?br>协会投诉。经了解得知,黄女士是看了报纸上的广告后到药店买药的,第一次她按照广告所说买了一疗程——6盒药,每盒售价158元,花了948元。吃完后,她感觉病情没有任何好转,遂致电厂家,对方说可能是因个体差异,用药时间不够,让她不要停药,再服一个疗程就差不多了。于是她又买了6盒药,后又零散地买了两盒,现在有一盒还没拆包装,其他的药都已经吃了。她再次致电厂家,对方回答“药品不是每个人吃了都有效的”。因此她来到药店,说是在药店买的药,你们就得为我负责。面对此景,营业员如何应对?

    ▲预告模拟场景

    6月模拟场景2:一天,一位农民打扮,满头大汗、气喘吁吁的中年男子急匆匆地走进药店对营业员说:“快点,快给我拿一瓶土霉素片!”营业员问:“您怎么要用这么多?有处方吗?”中年男子说:“不是人吃,是猪吃。我养了20头猪,这几天它们拉肚子,而且拉得很严重,兽医站离这里远,来不及去了,你们快给我拿药吧。”营业员说:“可土霉素是处方药,您没有处方呀。”中年男子说:“这20头猪可是我的命根子,你们帮帮忙吧。”面对此景,营业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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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请于6月9日前回复。

    7月模拟场景1:一天,一位小伙子来到药店,反映他在该药店中药部取了5付中药,其中有鹿茸50克,药店称重后给了25片,第二次在该药店买鹿茸30克,药店称重后给了138片,比第一次多了100多片。这位小伙子认为第一次的鹿茸给少了,要求药店加倍赔偿其损失,并向他赔礼道歉。店长询问营业员,审方、配方的两位营业员对这位小伙子印象特别深,因为这位小伙子所持处方量比较大,药品的种类也比较多,两位营业员当时还问:“处方这么大,量又这么多,是治什么病用?”小伙子回答:“治耳鸣、耳聋。”当时这位小伙子还问什么是鹿茸等。现在面对这种场景,药店应如何处理。

    编者注:请于6月23日前回复。

    7月模拟场景2:这天,某自选药店来了一位带着四五岁小孩的女顾客,她选药时,小孩看到一瓶玻璃瓶包装的药,便随手拿起来玩。营业员看到后,赶紧提醒孩子把药放下,可小孩不放。营业员就走上前去要,结果因小孩不慎,药瓶摔到地上碎了,小孩也吓哭了。营业员提出让顾客赔偿损失,顾客不同意,要找药店负责人理论。面对此景,营业员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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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感谢河南省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赵小忙提供场景。请于7月7日前回复。

    联系: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中国医药报社采编二部支卫东(邮编:100088)

    电话:(010)62213355-2201(010)-62215507E-mail:zhiwd@cnpharm.com

    ■观点一:引导顾客对症选药

    ◆告诉顾客别被广告“忽悠”

    面对这种场景,负责接待的营业员应在耐心听取黄女士的抱怨后,明确地告诉她这是日常用药的一大误区。凭感觉跟着广告用药,会延误病情,甚至使病情恶化。因为一人有时会患多种疾病,同一种疾病会有多种症状同时出现的可能;而且即便是相同的疾病,人与人之间还会存在个体差异和不同诱因等。还有,同一药物对于不同的病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不能因病、因人科学地使用药物,将无法保证达到预期的疗效。所以,要在明确病因、区别病情的前提下,参照药品说明书对症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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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朱凌志

    ◆建议顾客到医院再诊断

    遇到此景,营业员应对顾客说,本店销售的“小金丸”确实对橄僭錾颊?br>有效果,但是任何药物不一定百分之百的对患者都有效,而您连续服用了两个疗程的“小金丸”没有效果,说明这种药不对症,您需要到医院诊断,向专家咨询需要服用哪一类药物才能改善您的病情。这样做,能使顾客感觉到本店营业员对她很负责、很关心。

    安徽省凤台县康福药品零售连锁总店大山药店 王新红

    ■观点二:求助有关部门

    ◆帮助顾客向上追究

    作为药店的一名老顾客,花2000多元钱买的药服用后没有见效,提出赔偿要求在情理之中,但药店给予赔偿是不可能的。营业员一方面要耐心地向顾客讲解用药常识,告诉她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用药,讲明确实有用药的个体差异;另一方面,要积极协助顾客向供货单位和药品生产企业反映,如果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可求助于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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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金占臣

    ◆从广告开刀

    面对此景,药店营业员要向黄女士耐心地解释:“本店售出的‘小金丸’并无质量问题,本店也没有在报刊上发布过这种药品的广告,况且,药品的有效率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很可能这种药品对您没有效。”在初步取得黄女士的信任和理解后,要积极带她到药监部门投诉,合理维权:“黄女士,‘小金丸’这种药品是否能在报纸上发布广告,我们可以带您到药品监管部门咨询,如果该药不能做广告,可由药品监管部门追查违法药品广告的来源,消除影响。”最后,还要建议黄女士到医院诊治后再用药。

    安徽省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金敦雍

    ■观点三:有条件地退药

    ◆给顾客退掉未开封的药

, http://www.100md.com     作为营业员,应设身处地地站在黄女士的立场上,同情、关心她,不妨这样说,您是我们的老顾客,您此时的心情我完全能理解。我们药店有规定,售出的药一概不退,但您是我们的老顾客,没有拆包装的那盒药我们破例给您退了,但其他的药则无法退。

    您看了报纸上的广告后到我们药店购药,这说明您相信我们药店;您又向生产厂家咨询,说明这药不是每个人吃了都有效的,您怎能由此怪罪我们药店呢?

    您应该去医院检查一下,根据具体病情,由医生开出处方,按照医嘱服用相关药品。我相信,按医嘱用药后,您一定会很快康复的。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您切勿再盲目跟着广告买药、吃药了。

    江苏省东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严国进

    ◆向其解释责任不在药店

    面对此景,营业员应向黄女士解释:“您别着急,我也为您花了这么多钱却没治好病感到遗憾。但我们药店是通过GSP认证的正规药店,有着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您买的‘小金丸’,我们这里有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和入库验收记录,您可以看一下,这说明我们这里的‘小金丸’不是假药。如果是假药,我们会受到严厉处罚的,您的损失也会得到补偿的。而且在售药过程中,我们是看了‘小金丸’的说明书和您说的乳腺增生对症才卖给您的,所以我们的销售没有错误。另外,我建议您如果身体有什么不适,应先到医院做检查,等医生开出处方再来买药,这样可以少花许多冤枉钱。您毕竟是老顾客了,我可以把那盒没拆包装的药给您退掉,您看可以吗?”如此对黄女士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我想黄女士是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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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平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任桂荣

    ■观点四: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谁的孩子谁抱走”

    黄女士盲目相信广告,不经医师开方治疗,病未治愈,自己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此外,药店在黄女士两次购药时,都没有询问顾客购药的目的及治疗效果,客观上也是造成顾客“重大”损失的一方。既然双方都有过错,不要一味地站在自家的立场上坚持己见,应换位思考。药店方面,要将黄女士还没拆包装的“小金丸”给予退货处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承担60%的药品款)。同时建议她赶紧去医院查出患病的真正原因,对症用药。从此事可以看出,该药店管理上存在漏洞,必须加强对营业员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而作为黄女士,对自己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购药款)。

    安徽省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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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五:药店无过错

    ◆不是假药就不赔

    厂家给黄女士的解释不是没有道理,任何药品都不是对所有人有效。黄女士是在看了广告后买的药,并非药店促销造成的,即使广告夸大了“小金丸”的效果,也与药店无关,那是厂家的责任。不过,考虑到“小金丸”在市场上多有假冒,因此,既然黄女士用药后无效,药店要检查自己的进货是否存在问题,如果确定自己所卖的“小金丸”没有问题,那就不能给予黄女士任何赔偿。当然,要向黄女士讲明,到药品监管部门和消协投诉是其个人的权利。

    山东省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铁鹰

    ◆“罪”在厂家不在药店

    场景中,顾客黄女士事先在未咨询药店和厂方的情况下自行服用了一个疗程的药品,而后在厂方“建议”下又继续服药,最终未见效果,此问题的症结在于:黄女士没有“对症下药”,而厂方又未能做好为患者的咨询服务,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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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此种情况,药店营业员应请示店长让厂方出面解决。虽然当初黄女士自主购买了第一个疗程的药,但其后厂方咨询服务人员在未正确了解患者身体状况的情况下,怂恿黄女士继续用药,最终才说“药品因人而异……”这是厂方只顾自身利益而对患者不负责任的做法。在此事的处理上,厂方应认识到自身的问题,首先向黄女士道歉,并在药店及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助下把事情妥善处理好。

    江苏省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唐明勇

    ■点评

    正确对待药品“无效”问题

    药品是用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但并不是说所有药品针对其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就一定发生疗效作用。由于患者在用药方法、用药剂量以及个体差异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也就导致了在药物治疗过程中药物疗效存在个体差异——对部分患者的疾病治疗效果不明显或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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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疑似“无效”药品,消费者应当坚持有理、有力、有据地寻求解决办法。如果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应当及时将药品送交药品监管部门检验,由药品监管部门鉴定药品真伪;如果认为药品存在夸大疗效、误导消费问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处理。在有关部门确定疑似“无效”药品是假劣药品或进行非法宣传的前提下,由于消费者使用无效药品或虚假宣传误导使用药品导致病情延误而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索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顾客可以向销售者——药店,也可以向厂家——药厂索赔。双方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起诉至法院处理。但要注意的是,顾客向药店或药厂索赔的前提,必须是药品经检验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认定药品宣传存在夸大疗效、误导消费问题,而且延误病情造成的损害应当与服用无效药品或虚假宣传误导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索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如果药品无质量问题且不存在非法宣传问题,那只能归结为由于个体差异而引起的药物疗效差异,如同药品不良反应一样。对此,药店或药厂不负有赔偿责任。

    就本场景而言,考虑到是老顾客,情况特殊,且其对无效药品的处理存在认识误区,营业员应当及时向她解释清楚,请她按照上述方法向药品监管或者工商部门投诉。药店作为销售方,应该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帮助顾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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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人:山东省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军

    ■致谢

    河南省:任凤阁、董利晓、刘国新、赵小忙、宋英利、王向阳、王献波、常怡勇;湖北省:罗来发;山东省:邱爱芬、庞玉强、陈志通、肖新霞、马凤云、崔学英、李强、刘宁宁、李海军、孙洪英、靳宗耀、赵云、王桂梅、张进英、赵霞、于向胜、赵桂芳、杨晓艳、周乐福;山西省:任海荣、药旭亮;安徽省:李敬发、刘晓萍、王林、吴银燕、张绪平、刘燕;河北省:陈倩、齐恩喜、田增博;江苏省:胡云年、朱亮、杨玉明、毛坚泉;江西省:胡品福;福建省:黄花果、黄益峰、李永春、林沐军、饶志农、汪树峰、詹富强、何志琛、张宏文、郑水波、邓溪清、谢正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李艳萍、李静、杨宏宇、杨志平、虎晓光;浙江省:张洁;四川省:汪琼;广西壮族自治区:莫廷洁;湖南省:王观音;云南省:云清;甘肃省:杨文睿等读者朋友参与了本期话题的讨论,因版面所限,未将他们的意见和单位名称刊发,在此一并致谢。

    ——编者, 百拇医药(朱凌志;王新红;金占臣;金敦雍;严国进;任桂荣;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