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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电子烟烟量反增 “如烟”戒烟神话烟雾重重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8日 黑龙江晨报
     记者印象 包装精美价格昂贵

    黑龙江晨报讯(本报记者 贾杰 王健泽)在哈尔滨市某“如烟”产品专卖店内记者看到,该产品包装精美,盒子的右下角有“无焦油·无污染·安全·健康”的字样。这种电子烟由烟杆、烟嘴、雾化烟弹、电池等部件组成。其核心部分就是能起到如广告所说的戒烟作用的雾化烟弹,烟弹内有一块类似海绵状的烟液芯,用手轻轻一捏,里面能渗出液体。

    “如烟”分为雪茄型和烟斗型两种,价位从999元到16800元不等,价位的高低取决于“烟杆”的质地:有的烟杆是木质的,有的是镀金的。每盒“如烟”中都含四种不同烟碱含量的烟弹。

    其产品说明书中详细介绍了四步戒烟法,按依赖性强的吸烟者所需要的最长戒烟时间共为25周。“它是一种香烟替代型产品,能满足吸烟者的欣快感,逐步实现无痛苦戒烟。”

    销售人员介绍说,烟民具有“烟瘾”就是体内的尼古丁在作祟,由于“如烟”能产生与香烟一样的感觉,一旦烟民犯了“烟瘾”,就可以用“如烟”来代替香烟,这样就能逐渐摆脱对香烟的依赖性,逐渐排除体内的尼古丁,最后达到戒烟的目的。“如烟”中的尼古丁都排放到空气当中,没有被人体吸收,也就不会产生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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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烟企业 “如烟”达不到戒烟效果

    哈市某大型卷烟生产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如烟”的核心成分与普通的香烟并无区别,都是烟草或烟叶中的尼古丁。香烟是直接用烟草或烟叶作为核心原料,是固体形态;而“如烟”是将烟草或烟叶中的尼古丁提纯出来作为核心原料,制成液态尼古丁。

    烟民在吸香烟时,烟丝燃烧产生的尼古丁气体进入肺部,被吸收一部分之后,其余的尼古丁进入血液;“如烟”中的液态尼古丁通过加热后,同样会产生尼古丁气体,其中只有少量的尼古丁通过雾态释放出来,多数的尼古丁同样被人体吸收了。

    香烟中所含尼古丁虽然多,但经过烟丝、嘴棒过滤及部分损耗后,进入人体的部分会减少很多。“如烟”中的尼古丁含量与香烟相比虽然低,但其纯度高,被人体吸收的部分比例也大。所以,从人体吸收的尼古丁含量来看,“如烟”和香烟是接近的。通常所说的摆脱不掉的“烟瘾”就是由尼古丁引起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如烟”达不到戒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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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 无法认定“如烟”类型

    在南岗区中山路122号的“如烟”专卖店,一位女营业员向记者介绍,“如烟”全名叫“如烟雾化电子烟”,是一种电子产品,是香烟替代品。但记者发现,“如烟”无论是包装盒还是产品说明书都没有明确标注产品的属性。

    “如烟”到底是什么类型的产品?记者向“食品卫生”、“药监”、“工商”、“质监”等多部门进行了求证。

    据哈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是食品,必须在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上注明“食字号”。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士也肯定地告诉记者,“如烟”的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上没有注明“国药准字”,就不是药品。有治疗效果并且具有“国药准字”的才可称之为药品。

    哈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工商部门目前也不能对“如烟”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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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烟”是一种新型产品,至于它是属于电子产品、药品还是食品,目前还无法鉴定出来,也就无法认定由哪个部门具体来管理。

    而一位烟草界人士表示,香烟产生的烟气直接进入体内,所以香烟属于食品类,而“如烟”的原理与香烟相同,也应该划在食品类的管理范畴。但由于食品类产品的各项指标要求很严格,烟草生产涉及的环节又很多,而“如烟”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它只能打出“四不像”的广告。

    记者拨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联络处的电话。据新闻联络处相关人士介绍,至于“如烟”到底属于哪类产品,目前,国家几个部委还没有给予定性,也无法认定由哪个行政部门来监管。如果按照“如烟”广告宣传所说,“如烟”是香烟的替代品,可以健康戒烟,这应该属于药品类,但国家卫生部目前还没有承认。在此期间,“如烟”就在全国范围内打出这样的广告宣传,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如烟”公司 曾被诉侵权赔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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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如烟”宣传材料上看到,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于2004年5月19日为该公司颁发了认定证书,称其为“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认定产品。”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的许桂华副会长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该协会确实为“如烟”公司的产品颁发过认定证书,但当时是在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情况下做出的认定。

    该协会一位姓沈的副会长介绍,“如烟”公司未经该协会允许,擅自在其产品说明上打上该协会的名称进行广告宣传。2005年12月,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诉“如烟”公司名称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如烟”公司被判决在北京范围内的媒体显著位置刊登向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的致歉声明,并赔偿中国控制吸烟协会2万元。

    5月29日,记者在中国烟草行业内部网站上看到一条信息: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如烟”违法生产经营有关情况的函。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实给国家工商总局发过此函,但发函的具体时间和内容需要向法规司了解。随后,记者多次给法规司司长的办公室打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新闻联络处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对于此事,他不能给记者答复。

    与有关部门含糊的态度相比,“如烟”却是很明确:广告宣传依旧,“掏”想轻松戒烟者腰包“银子”的态度还是那般“狠”,让市民任崇彬困惑的“如烟”不知还要让人们困惑多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