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下这个全球问题
总部设在柏林的“透明国际”从2001年开始发布《全球腐败年度报告》,每次关注一个特定领域。该组织最近出台的《2006全球腐败年度报告》将目光锁定在了医药卫生领域,该报告称:“今年之所以选择健康领域,是因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这个领域的腐败是一个严重的全球问题。而且,这个领域所涉及的资金巨大,全球每年达到3万亿美元。这3万亿美元中,至少有5%被腐败吞噬。”
“商业贿赂”成为2006年中国医药行业的关键词之一,而在全球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各国对于反对商业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预防机制和法制体系建设,其实已经行之有年。从联合国到世界商会这样的国际组织,从欧美等医药大国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都将反对医药商业贿赂、维持健康的商业贸易环境,作为衡量产业市场发展健全的重要标准之一。
纵观各国所采取的方法措施,有几个行之有效的原则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重提社会责任是行业公信力的表现,制定详尽而明确的法律,具体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预防措施比事后的惩处条例更为重要,长效机制的建立不仅包括行业的自律还有对行业公平竞争的持续关注等等。
, 百拇医药
关键词一
法律
《海外反腐败法》(FCPA)这一法律自身的演进过程颇能说明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在医药行业里的印证。
艰难的渐进
关于全球医药领域的商业治贿,大致包括两方面的法律体系:其一是针对各国产业内部开展专项治理,以及制定的法律和行业规则;其二是为规范国际商业交易行为,加强反商业贿赂领域的国际法律合作。
据世界银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球商业流通领域的贿赂额呈现每年递增的趋势。因此,国际社会自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以遏制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国际合作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决议的得以通过,都显示出世界各国打击国际经济交往中腐败犯罪行为的决心。
, 百拇医药
而最为中国医药行业熟知的应该是由2005年天津德普事件引出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而这一法律自身的演进过程也颇能说明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在医药行业里的印证。
《海外腐败行为法》颁布于1977年,曾经是一部弱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但是随着2002年安然、世通等公司的轰然倒塌,美国又出台了相关法令,如《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及其他配套法令,其直接结果就是:该法案渐进为强势法律,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海外行为的最主要法律。针对医药行业,有3个特点引人注目:其一是禁止为获得或保持业务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二是要求公司加强会计账目管理,以防止为对外贿赂做假账;三是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
关键词二
公信力
医药产业的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是二元对立的吗?如果趋利是商人的天性,那么如何在目前医药产业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显然失衡的状况下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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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理念重构
“我们应当永远铭记:药物旨在救人,不在于求利。只要我们坚守这一信念,利润必将随之而来。”这是默克制药的创始人乔治•默克二世定下的经典企业理念,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对医药这一健康产业社会责任的最佳诠释。
然而,随着近年来默克深陷万络事件的泥沼,老牌制药集团治病救人的形象难以为继;与之相映照,近年来整个医药产业的公信力也降到了谷底,频频被认为是“暴利行业”、“腐败温床”。医药产业的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是二元对立的吗?如果趋利是商人的天性,那么如何在目前医药产业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显然失衡的状况下寻求平衡?
《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督促从事国际商业交易的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和个人,遵守相应的道德标准和在其境内经商的国家的法律。显然,反对国际商业贿赂是改善国际商业环境的基本要素,也是促进所有国家建立透明、负责社会的施政方法,是经济及社会环境保护的关键部分。国际商会认为,各国政府及医药企业应当采取行动,来实现国际贸易领域的更高透明度这一目标。
, 百拇医药
因此,各国医药产业都在强化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重提社会公信力,防止商业贿赂日渐侵蚀这个健康产业的肌体。这要求医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不仅有系统、严格的规划,也要有确保实施的监督体系。与此同时,社会责任涵盖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包括产品质量、文物保护、捐资助学,有些还要求一定比例的公益项目不能与企业利益直接相关。
关键词三
预防
尽管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控制商业贿赂,但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比,中国在通过预防性措施控制商业贿赂罪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
别再“亡羊补牢”
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对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方针,都在强调一个宗旨:重视预防性政策,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这也是已经被国际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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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预防腐败法》规定,代理人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非法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意图索取他人作为诱金或酬金的报酬,从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与其委托人的事务相关的行为,或者就与其委托人有关的事务给予或不给予某人好处或不利之处;任何人非法给予、同意给予或提供给代理人报酬作为诱金或酬金,从而使之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与其委托人的事务有关的行为,或者就与其委托人有关的事务给予或不给予某人好处或不利之处,不管目的是否实现,均构成腐败性交易罪。
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国于2003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非常重视对行业腐败犯罪的预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成为各国医药行业在预防商业腐败方面的重要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创新之一,在于要求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应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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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贿赂犯罪并不一定指实际得到好处,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实体不正当好处也属于犯罪范围,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罪一般是实际收受财物。尽管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控制商业贿赂,但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比,中国在通过预防性措施控制商业贿赂罪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关键词四
长效机制
单靠对医药代表行当的整治和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都仅仅是一种事后监管。虽确有必要,但绝非治本之策。
抛弃“原罪”之后
“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非常愤恨的人们普遍把矛头指向医药代表这个行当,使得医药代表们都在怀疑自己是否天生就负有一种‘职业原罪’,其实从全球各国的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的情况来看,商业贿赂只是一个结果,如果要实现产业渠道的净化,更深层次的治理在于建立针对医药行业带金销售机制的长效机制。”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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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医药代表,还是商业贿赂,都只是一个结果,单靠对医药代表行当的整治和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都仅仅是一种事后监管。虽确有必要,但绝非治本之策。而探寻真正的治本之策,需要思考医药商业贿赂的现象是怎么形成的?如果带金销售消失,对医院和医疗产业的影响是什么?现有的针对性措施是长期性的吗?能起多大作用?
而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长效机制的建立一般包括2个方面:对于医药产业行为的审批、监管跟进,对于行业次序的重整;对监管权力机构的监督,防止权限滥用。这要求政府所有部门应明示容易和特别容易招致腐败的领域,采取明确权限、建立述职机制、依靠信息技术监督交易、建立完整和精确的文件记录、加强行政和实质性监督等方式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6期, 百拇医药(郭望)
“商业贿赂”成为2006年中国医药行业的关键词之一,而在全球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各国对于反对商业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预防机制和法制体系建设,其实已经行之有年。从联合国到世界商会这样的国际组织,从欧美等医药大国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都将反对医药商业贿赂、维持健康的商业贸易环境,作为衡量产业市场发展健全的重要标准之一。
纵观各国所采取的方法措施,有几个行之有效的原则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重提社会责任是行业公信力的表现,制定详尽而明确的法律,具体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预防措施比事后的惩处条例更为重要,长效机制的建立不仅包括行业的自律还有对行业公平竞争的持续关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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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
法律
《海外反腐败法》(FCPA)这一法律自身的演进过程颇能说明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在医药行业里的印证。
艰难的渐进
关于全球医药领域的商业治贿,大致包括两方面的法律体系:其一是针对各国产业内部开展专项治理,以及制定的法律和行业规则;其二是为规范国际商业交易行为,加强反商业贿赂领域的国际法律合作。
据世界银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球商业流通领域的贿赂额呈现每年递增的趋势。因此,国际社会自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以遏制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国际合作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决议的得以通过,都显示出世界各国打击国际经济交往中腐败犯罪行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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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为中国医药行业熟知的应该是由2005年天津德普事件引出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而这一法律自身的演进过程也颇能说明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在医药行业里的印证。
《海外腐败行为法》颁布于1977年,曾经是一部弱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但是随着2002年安然、世通等公司的轰然倒塌,美国又出台了相关法令,如《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及其他配套法令,其直接结果就是:该法案渐进为强势法律,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海外行为的最主要法律。针对医药行业,有3个特点引人注目:其一是禁止为获得或保持业务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二是要求公司加强会计账目管理,以防止为对外贿赂做假账;三是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
关键词二
公信力
医药产业的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是二元对立的吗?如果趋利是商人的天性,那么如何在目前医药产业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显然失衡的状况下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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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理念重构
“我们应当永远铭记:药物旨在救人,不在于求利。只要我们坚守这一信念,利润必将随之而来。”这是默克制药的创始人乔治•默克二世定下的经典企业理念,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对医药这一健康产业社会责任的最佳诠释。
然而,随着近年来默克深陷万络事件的泥沼,老牌制药集团治病救人的形象难以为继;与之相映照,近年来整个医药产业的公信力也降到了谷底,频频被认为是“暴利行业”、“腐败温床”。医药产业的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是二元对立的吗?如果趋利是商人的天性,那么如何在目前医药产业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显然失衡的状况下寻求平衡?
《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督促从事国际商业交易的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和个人,遵守相应的道德标准和在其境内经商的国家的法律。显然,反对国际商业贿赂是改善国际商业环境的基本要素,也是促进所有国家建立透明、负责社会的施政方法,是经济及社会环境保护的关键部分。国际商会认为,各国政府及医药企业应当采取行动,来实现国际贸易领域的更高透明度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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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各国医药产业都在强化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重提社会公信力,防止商业贿赂日渐侵蚀这个健康产业的肌体。这要求医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不仅有系统、严格的规划,也要有确保实施的监督体系。与此同时,社会责任涵盖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包括产品质量、文物保护、捐资助学,有些还要求一定比例的公益项目不能与企业利益直接相关。
关键词三
预防
尽管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控制商业贿赂,但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比,中国在通过预防性措施控制商业贿赂罪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
别再“亡羊补牢”
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对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方针,都在强调一个宗旨:重视预防性政策,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这也是已经被国际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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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预防腐败法》规定,代理人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非法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意图索取他人作为诱金或酬金的报酬,从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与其委托人的事务相关的行为,或者就与其委托人有关的事务给予或不给予某人好处或不利之处;任何人非法给予、同意给予或提供给代理人报酬作为诱金或酬金,从而使之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与其委托人的事务有关的行为,或者就与其委托人有关的事务给予或不给予某人好处或不利之处,不管目的是否实现,均构成腐败性交易罪。
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国于2003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非常重视对行业腐败犯罪的预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成为各国医药行业在预防商业腐败方面的重要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创新之一,在于要求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应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等原则。
, http://www.100md.com
另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贿赂犯罪并不一定指实际得到好处,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实体不正当好处也属于犯罪范围,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罪一般是实际收受财物。尽管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控制商业贿赂,但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比,中国在通过预防性措施控制商业贿赂罪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关键词四
长效机制
单靠对医药代表行当的整治和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都仅仅是一种事后监管。虽确有必要,但绝非治本之策。
抛弃“原罪”之后
“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非常愤恨的人们普遍把矛头指向医药代表这个行当,使得医药代表们都在怀疑自己是否天生就负有一种‘职业原罪’,其实从全球各国的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的情况来看,商业贿赂只是一个结果,如果要实现产业渠道的净化,更深层次的治理在于建立针对医药行业带金销售机制的长效机制。”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 百拇医药
无论是医药代表,还是商业贿赂,都只是一个结果,单靠对医药代表行当的整治和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都仅仅是一种事后监管。虽确有必要,但绝非治本之策。而探寻真正的治本之策,需要思考医药商业贿赂的现象是怎么形成的?如果带金销售消失,对医院和医疗产业的影响是什么?现有的针对性措施是长期性的吗?能起多大作用?
而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长效机制的建立一般包括2个方面:对于医药产业行为的审批、监管跟进,对于行业次序的重整;对监管权力机构的监督,防止权限滥用。这要求政府所有部门应明示容易和特别容易招致腐败的领域,采取明确权限、建立述职机制、依靠信息技术监督交易、建立完整和精确的文件记录、加强行政和实质性监督等方式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6期, 百拇医药(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