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具特色的治贿举措
案例
美国:
公平竞争 机制治贿
美国医药行业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可分为国内与海外两大部分,作为全世界最大、最发达的医药市场,在体现成熟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还依靠多方机制形成合力。
在近乎白热化而又相当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是否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种环境下,就不太可能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因为这样将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无人问津和公司无法生存。另外,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因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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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977年,美国制定了《海外反腐败行为法》。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海外腐败行为法》。《海外腐败行为法》对“公关费”和贿赂做了明确界定: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别人的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
德国:
医药分家 标准明确
由于德国实行“医药分开”,药房和医生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行贿受贿行为。而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等12个相关协会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第三部分则专门对宴请和送礼作了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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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作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为防止商业贿赂对公共权力行使和市场公平竞争造成的危害,德国制定有具体的《公共工程合同给予法》、《公共服务合同给予法》、《专业服务合同给予法》,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对偏离公共招标和公共程序的情况及理由要详细记录在案,并且由上级或一个不参与实际采办的组织审查原由。在德国,如果投标人或候选人被证实给予或许诺给予负责合同发包的人好处,则该投标人和候选人将被排除在公共合同之外,并将其劣迹记录在案。
另外,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药公司向医院药房和市场上的药店行贿,势必会增加药品成本,也就是说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也对医生和药房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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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完善医疗管理体制
近期,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世界卫生报告书2000”,根据五项标准评定191个成员国的医疗制度,结果法国获评为医疗制度最完善的国家。法国的医疗制度以99%的国民享有医疗保障和拥有完善的医院管理体制著称。
法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执行的,覆盖99%的国民。目前,法国的保险体制由基本医疗保险、非赢利性的互助基金会及商业保险三个层次组成。保障病人利益,是法国医疗体制的一大特色。目前法国有两套独立的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其中之一是医疗评估局。该机构隶属于卫生部,由国家拨款,但决策独立,成员是医药行业各领域的知名专家。评估局的检验涉及各个方面,从医院的整体管理到医生的个人业务,如医疗器械质量是否合格、收费标准和手术操作是否规范等。另外,医生的从医资格由全国医生委员会决定。
法国实行由国家管理的疾病社会保险制度,所以在国家层面设有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在地方也有社会事务与卫生局,对医院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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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医疗费用的标准,由全国医生行业协会代表在政府的参与下协商制定,然后在全国统一实行。而药品价格在法国则采取了严厉的药品价格直接管制政策,对新药的定价及上市药品价格的上涨均进行严格管制。进入社会保险目录的药品价格由法国社会事务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组织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和制药工业联合会共同商定,并确定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
日本:
严格招投标制度
日本对于商业贿赂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受贿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且,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欲望而给予的一切利益都可算作贿赂,包括*****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限,在经济活动中要求他人给予金钱、物品或提供其他好处的,以及接受或者约定接受利益和好处的,都属于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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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大企业基本上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如果企业发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了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日本还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中国香港:
独立反腐舆论监督
香港的公立医院事实上已经医药分家,所有药品都由医管局统一采购,医生开处方并不需要考虑药品的成本等问题,只需要开出自己认为最适合病人的药方就可以了,然后由药剂师处理药方。不过,在私家医院,病人用何种药品,还是要看医生开怎样的处方,而私家医生在开处方时,往往会考虑到成本问题,因为他们是直接向各大药厂购买药品的。
香港医药行业除权限颇大的行业协会外,另有《防止贿赂条例》等多个法例是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香港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这里所指“利益”指除款待外的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偿还任何借贷、任何服务或优待及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职责)。
独立的权力较大的反腐机构,再加之香港发达的媒体监督,任何形式的贿赂都成为丑闻被公诸于世,使行贿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6期, http://www.100md.com(郭望)
美国:
公平竞争 机制治贿
美国医药行业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可分为国内与海外两大部分,作为全世界最大、最发达的医药市场,在体现成熟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还依靠多方机制形成合力。
在近乎白热化而又相当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是否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种环境下,就不太可能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因为这样将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无人问津和公司无法生存。另外,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因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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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977年,美国制定了《海外反腐败行为法》。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海外腐败行为法》。《海外腐败行为法》对“公关费”和贿赂做了明确界定: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别人的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
德国:
医药分家 标准明确
由于德国实行“医药分开”,药房和医生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行贿受贿行为。而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等12个相关协会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第三部分则专门对宴请和送礼作了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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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作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为防止商业贿赂对公共权力行使和市场公平竞争造成的危害,德国制定有具体的《公共工程合同给予法》、《公共服务合同给予法》、《专业服务合同给予法》,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对偏离公共招标和公共程序的情况及理由要详细记录在案,并且由上级或一个不参与实际采办的组织审查原由。在德国,如果投标人或候选人被证实给予或许诺给予负责合同发包的人好处,则该投标人和候选人将被排除在公共合同之外,并将其劣迹记录在案。
另外,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药公司向医院药房和市场上的药店行贿,势必会增加药品成本,也就是说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也对医生和药房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
, http://www.100md.com
法国:
完善医疗管理体制
近期,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世界卫生报告书2000”,根据五项标准评定191个成员国的医疗制度,结果法国获评为医疗制度最完善的国家。法国的医疗制度以99%的国民享有医疗保障和拥有完善的医院管理体制著称。
法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执行的,覆盖99%的国民。目前,法国的保险体制由基本医疗保险、非赢利性的互助基金会及商业保险三个层次组成。保障病人利益,是法国医疗体制的一大特色。目前法国有两套独立的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其中之一是医疗评估局。该机构隶属于卫生部,由国家拨款,但决策独立,成员是医药行业各领域的知名专家。评估局的检验涉及各个方面,从医院的整体管理到医生的个人业务,如医疗器械质量是否合格、收费标准和手术操作是否规范等。另外,医生的从医资格由全国医生委员会决定。
法国实行由国家管理的疾病社会保险制度,所以在国家层面设有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在地方也有社会事务与卫生局,对医院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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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医疗费用的标准,由全国医生行业协会代表在政府的参与下协商制定,然后在全国统一实行。而药品价格在法国则采取了严厉的药品价格直接管制政策,对新药的定价及上市药品价格的上涨均进行严格管制。进入社会保险目录的药品价格由法国社会事务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组织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和制药工业联合会共同商定,并确定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
日本:
严格招投标制度
日本对于商业贿赂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受贿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且,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欲望而给予的一切利益都可算作贿赂,包括*****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限,在经济活动中要求他人给予金钱、物品或提供其他好处的,以及接受或者约定接受利益和好处的,都属于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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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大企业基本上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如果企业发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了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日本还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中国香港:
独立反腐舆论监督
香港的公立医院事实上已经医药分家,所有药品都由医管局统一采购,医生开处方并不需要考虑药品的成本等问题,只需要开出自己认为最适合病人的药方就可以了,然后由药剂师处理药方。不过,在私家医院,病人用何种药品,还是要看医生开怎样的处方,而私家医生在开处方时,往往会考虑到成本问题,因为他们是直接向各大药厂购买药品的。
香港医药行业除权限颇大的行业协会外,另有《防止贿赂条例》等多个法例是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香港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这里所指“利益”指除款待外的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偿还任何借贷、任何服务或优待及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职责)。
独立的权力较大的反腐机构,再加之香港发达的媒体监督,任何形式的贿赂都成为丑闻被公诸于世,使行贿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6期, http://www.100md.com(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