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学论坛报》 > 2006年第24期
编号:11019370
医疗机构如何履行艾滋病告知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9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24期
     案例:王某,男,40岁,个体经营户。2003年8月,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当地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医师为其开具了化验单,王某抽血化验。3天后王某前往该医院取化验结果时,医师告诉王某需要复检,并要求患者在1周后带其配偶一起来。1周后,患者与其妻子一同来到医院,医师告知患者及其妻子,王某患有艾滋病,并要求王某的妻子和其他家庭成员接受检查。王某妻子回家后,不思饮食,坐卧不安,精神压力极大,最终跳楼自杀。此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不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知其妻子,是医院的过失行为导致其妻自杀,因此要求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妻子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解析:此案例系医疗机构将患者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告知患者家属引发的纠纷,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该案例发生在2003年8月,当时《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尚未出台,对于医疗机构的告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条将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疑似艾滋病患者及与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作为艾滋病检测管理对象。因此,该案例中王某确诊感染HIV后,其妻作为艾滋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被医疗机构纳入艾滋病检测管理对象并无不当,在对其实施检验、检查和检测时,必须将王某的患病信息告诉她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81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