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学论坛报》 > 2006年第24期
编号:11019372
对“检验结果互认通知”的一点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9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24期
     作为一名临床医师,我理解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了避免医疗资源浪费,降低患者和医保部门的费用负担。它属于部门医疗法规,必须遵守和执行。但是,我们临床医师在落实“结果互认”时遇到了实际的困难。

    在医师进行临床诊治决策时,任何医学检验和检查资料都只具有参考价值,这是由医学本身的性质决定的。长期以来,患者在此次就诊前的就医过程、做过的检验和检查,通常被作为对既往病史的了解,并在诊断时参考。这种传统做法一直运作良好。但《通知》发出后,让医师们有些进退两难了。例如,1例头痛患者在某市两家医院进行3次腰穿都显示颅压正常,脑脊液化验结果也正常。转诊到另一城市某医院时被建议再次做腰穿检查。患者和家属很可能认为这是医院之间对检查结果不互认,因此可能拒绝检查。而实际上,该患者恰是经第4次腰穿才被确诊为脑膜癌。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各大医院,有许多来自全国各地求医的患者。这些患者往往已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做过很多检查。由于各医院检测的标准、仪器、试剂、设备、检验人员水平均不一样,对于其他地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接诊医院怎样进行确认,又凭什么进行确认?如果确认了,一旦出现医疗差错,责任谁来承担?

    卫生部下发《通知》前,一定经过了比较全面的论证,对《通知》可能引起潜在纠纷一定有比较全面的考虑,但至今尚未对该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鉴于我们在贯彻《通知》时出现的问题,我建议有关领导应听取专家意见,如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提出:“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就如何解决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导致的医疗纠纷,制定一个司法解释,为临床医师贯彻《通知》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或者卫生部对全国每一家医院的检查水平做出质量控制、资格鉴定,并在合格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上注明可以互认结果的标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