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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中医药立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3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561期
     刘春辉 武汉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

    随着时代的进步,中医药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因素很多,有历史的原因、经济的原因、文化的原因也有法律的原因。解铃还须系铃人,法律带给中医发展的束缚还需要由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在急需采取的措施中,完善中医立法首当其冲。

    一、中医药为什么要立法

    1.从长远看,中医药立法是中医现代化法制化发展的需要。中医要突破发展瓶颈,现代化是大势所趋。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医的现代化发展离不开完善法律的强有力保障。中医法制化发展是中医现代化发展的必备组成部分。完善的法律是中医法制化发展的前提,是最终达到法治状态的根本保障。

    2.从当前看,中医药立法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数千年中华文明形成了四大国粹,中医首屈一指。把中国传统文明传承下去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但有利于将我国传统医药科学传承下去,更有利于将其在世界范围内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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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医药该立什么样的法

    当中医立法已经成为共识,立什么样的法也就成为首要讨论的话题。现代意识考量下的传统中医药并非完美得无懈可击,在现代化过程中进行扬弃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法律对中医该规范,还是保护?如何规范如何保护?问题不容回避。笔者认为,完善的中医药法制体系中的法律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1.不论是规范中医药还是保护中医药,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笔者认为,对中医的规范和保护并不是截然对立的。既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传统中医药自也不例外,因而规范和保护都是中医立法的当然目的。关键在于我们不应该把规范仅理解成对中医的限制,更不应该把保护理解为仅保护中医的传统形式。在此,我们应该避免两个误区:其一是打着中医现代化的幌子中医西医化,其二是以保护中医传统为借口固步自封,保守自毙。笔者认为中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用现代科技探究、证明其有效性科学性的过程。我们更应该关注中医这个传统诊疗形式后面的科学。一部法律是否是良法的判断标准是:法律是否尊重了中医科学的发展规律。欲对中医进行保护就必须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用符合中医科学发展规律的法律对中医进行规范就是最大程度上对中医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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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的中医药法律体系不仅应包括实体法,还应包括程序法。程序先于权利,程序就是法律,离开程序规则,法律寸步难行。实体法规定权利义务,但这些权利义务需要在程序中才能得到实现。离开了程序法的保障,实体法确定的权利义务就成为一纸空文。

    3.完善的中医药法律体系应有层次性。以宪法为龙头,以法律为核心,以法规和规章相配套是应然的中医药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法律规范条文的详简程度应与其法律位阶相适应。每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的详细程度应与其所处位阶成反比。位阶高的法律可以适度做原则性规定,但位阶越低的法律应越具体,这样的法律才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4.完善的中医药法律在内容上不仅要解决现实中制约中医药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紧迫性的问题,还应该对一些现实生活中比较模糊的基本性问题给予明确。比如中医的执业范围。执业医师法要求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但是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中医的执业范围并不明确具体,现实中很多医院禁止中医骨科、中医肛肠科等专业的医师做手术,尽管这些医师接受了相关教育。笔者认为,一些有关中医的基本问题必须在法律中明确,否则无法指导执法、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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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目前情况而言,中医药法律尚未形成以宪法为龙头,以法律为核心,以法规和规章相配套的中医药法律体系,尤其在法律层面还有许多空白。结合中医药立法的紧迫性,从立法周期和可操作性角度来考虑,综合性中医药法律应先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出台,待条件成熟后尽快上升为法律。考虑到行政法规的位阶因素,从保障法律权威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目的出发,综合性中医药法规的规定不应过于原则,应尽量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权利义务的实现就势必依靠更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来保障。位阶低的法规和规章效力低、稳定性差,较难实现综合性中医药法规的立法目的。

    三、怎样给中医药立法

    行政法规立法一般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法规的规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其中,法规的起草是立法工作中最具重要意义的工作,它是审查和决定程序的基础。在法规起草过程中,立法部门一般会征求意见,但征求到了哪些意见,采纳了哪些意见,形成了什么样的草案,立法部门一般不会主动披露。在草案形成后,公众参与被排除在外,形成的草案会不会存在问题,普通公众有理由存有疑虑。诚然立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少数专家才能真正参与其中,但不容忽视的是,专家也会有疏漏和错误。信访条例和物权法在即将交付审议的最后阶段都曾被紧急叫停就是明证。对于中医药立法这样涉及较强专业性、学科交叉的立法工作而言,更是如此。中医专家不懂法律,法律专家不了解中医,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出台不符合中医发展规律的“恶法”。笔者认为,法律虽没有强制规定立法机关在此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也没有做出禁止。从尊重公众知情权和完善立法工作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应该在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进行信息披露。我们在这里强调公民知情权、强调公众的参与的作用其一是通过公众参与帮专家发现草案的不足,再由专家加以改进;其二,公众参与的过程是一个很好的普法过程。在这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中,公民参与性强,效率高,效果好,有利于在法律出台后达到一个较高的守法状态。至于充分保障公众参与可能会影响立法效率的命题并不成立,因为正是信息不公开,公众不知道别人提了什么样的建议才会出现一个问题多人反复建议的局面,而这样的建议按规定立法者都要做出处理,反而导致了效率低下。信息公开后这样的重复建议就会少得多,立法机关不为重复的建议所困扰,恰恰提高了立法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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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承认,现在中医的困境是由多种因素造成,仅靠成熟完善的法律并不一定能救中医于水火。据称,传统医药法草案已经结稿并即将交付审议。在这部即将出台的法律中对很多困扰中医药发展的问题都进行了规定。我们对一部高质量的中医药法律充满期待。

    发展中华医学的可行思路

    传统医药,历史悠久,发展中华医学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中国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院士在《用现代科学观点看中医》一文中阐明了中医发展的方向并认为中医发展前途光明。其关键是在发展过程中,我们要优选方案,要突出以中医为主,多元化、多学科相结合的方法,利用现代高科技的成果拯救中医、发展中医,让中医药发挥其传统优势。

    笔者认为,中华医学的发展应从教育及临床入手。

    一、解决医学教育及临床现存的中医西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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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学的教育要走学院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路子,教材以中医为主,师承应多层求得。

    (1)中医院校的学生可在实习过程中,自主选择主治中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为师并跟师学习一年。实习结束后,回校考评并与教师交流跟师的心得,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改进学习及教学。

    (2)学院学习应先中后西,中西并进。采用“两个基础一个临床”的方式,用这个方法培养学生,使其在中医基础上应用现代诊疗技术方法诊断治疗疾病,并在应用中找出为患者治疗的最佳方法,通过实践对中医学形成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二、临床诊治中应中西医结合

    (1)将理论应用到临床实践中去,不断扩大中医药的应用。提倡中西医结合,运用中西医药之理法,临床优选,减少误诊,降低医疗费用。西医应学习中医辨证八纲、治病八法,并参与中医会诊,以切磋医术、共同提高。

    (2)在病历书写、病案分析的过程中,也可以中医为纲。这样一来中医的理论就派上了用场,学有用武之地,物以用为尊,用就能发展。

    总之,教学互动、临床互用、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是目前大力发展、提高、普及中医的可行之路,适合中国的国情。只有在全国医技人员的热心参与下,中华医学才能迅速发展,为世界医疗卫生事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http://www.100md.com(濮阳市路氏中医药研究所 路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