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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上市公司自惩“诚信缺失”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3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74期(总第2329期 2006.06.30)
     突破以往仅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公开谴责以警示上市公司“诚信缺失”的状况,IPO新政实施后,华源制药董事会日前主动将涉嫌造假账的公司主要高管全部“换血”。

    似乎是为了尽快平息造假账风波,以推进华源集团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华源制药日前宣称拟全部“清洗”涉嫌造假账的主要高管。这一做法突破了以往仅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公开谴责违规上市公司“诚信缺失”的状况,是IPO新政实施后,上市公司主动自行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第一例。

    华源制药高管“换血”

    记者获悉,华源制药将于7月5日上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重大人事调查的相关议案。

    据悉,根据华源制药董事会的决定,公司董事长陆云良、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聿秋将辞去职务。华源制药总经理一职将由华源生命常务副总经理孙树林接替。同时,另有多名公司高管被调整,而华源制药总会计师一职将由华源集团大股东华润集团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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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华润集团对华源债务重组等相关事务的进一步梳理,华源制药财务造假一事浮出水面。今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了多位华源制药原高管及现任高管。上交所认定,华源制药相关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上交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华源制药大股东华源生命已经提名现任华源集团总裁张杰、华源生命产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孙树林为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不出意外的话,张杰将兼任华源制药董事长。此外,“因退休原因”邵富生不再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将由今年36岁的华源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赵林业接任该职。同时,受到公开谴责的甘海奋将不再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职务,改由现任职于华润集团特殊资产管理部的姚凤岐接替。

    业内人士表示,华源制药虽然是以推进集团重组为前提“清洗”了多位主要高管,但这一做法对整顿资本市场“诚信缺失”亦不无裨益,更为上市公司自觉惩治不作为高管提供了一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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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缺失”成顽症

    “诚信缺失症”可谓目前资本市场的一种流行顽症。尽管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三令五申作出要求,但财务造假和信息隐瞒现象仍层出不穷。记者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诚信档案发现,自2001年4月至今,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的纪录共有92条。而1994年10月至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开出了167张诚信罚单。

    在上市公司受到公开谴责的同时,一些没有尽责的高管人员也遭到了谴责。调查发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诚信档案中,被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秘书的纪录高达584条,超过上市公司本身被公开谴责纪录近6倍。其中,多家公司为“二进宫”,甚至“三进宫”。

    2002年7月,三九医药因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大股东三九药业的巨额资金往来事项,被深交所公开谴责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时任三九医药董事长的赵新先、董秘许宁以及7位相关董事均被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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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每一份公开谴责中必有的一段话,但却似乎没有得到上市公司太大的尊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违规成本过低,公开谴责力度不够,是造成上市公司违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对上市公司“诚信缺失症”感触颇深的武汉工业学院经贸管理学教授钱新桥认为,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违规比例高企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上市公司道德普遍缺失的情况下,相关公司和高管人员的“屡教不改”暴露出公开谴责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尴尬和无奈。而对于被处罚对象来说,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这些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当他们不再有“羞耻”感时,公开谴责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效果。

    IPO新政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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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8日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在强化了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新股规则的同时,亦强化了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例如,违法者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高管几年或者终生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并记入诚信档案,动用其新增“准司法权”,使其日后的证券发行受到更为严厉的审查。触犯刑律者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IPO新政虽然针对“诚信缺失症”下了不少药方,但如何界定是否“有病”、是否违法,目前仍没有明确。

    上证所总经理朱从玖也无奈地表示,作为监管机构,交易所目前只能通过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监管关注函等手段来惩诫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以形成监管威慑。而公开谴责已经是证券交易所能对违规上市公司做出的最严厉的处分之一。

    依据《上交所规则》第12章规定,“上证所按照情节轻重,对违规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上市推荐人进行处分,处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开谴责。另外,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可要求有关负责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对违规的董事、监事可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对违规的上市推荐人可取消其资格等。”而这对当前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外高风险担保、关联交易行为不规范等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似乎并非有效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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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自199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对90多个案件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4.9亿元,而这相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金额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而且,目前相关的《行政处罚法》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违法披露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更给虚假披露以“钻空子”的机会。即便是有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并演变为处罚,亦是用股东的股本来偿还,变作投资者举报反而要自己来为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行为“买单”。

    钱新桥指出,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关联方之所以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化公为私,就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束缚大股东的占款行为,且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虽然规定了赔偿义务、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要件,但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对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赔偿标准等并未进行详细界定,这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困难很大,执行力不足。这样,面对略显无力的公开谴责,违规上市公司的高管依旧高枕无忧,违规者也依然有恃无恐地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因此,仅仅靠上市公司自律,靠道德的力量治理资本市场的“诚信缺失症”,还是不够的。专家认为,对于失信造假引起投资者损失的,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更应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失信造假的代价是倾家荡产和牢狱之灾,而非眼下的公开谴责或三五万元罚款,上市公司高管今后可能就不敢轻易违规了。

    据悉,上证所目前正通过与中央银行合作,尝试将“上市公司诚信记录”与中央银行诚信系统联网,把上市公司诚信系统纳入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同时也将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决策支持信息,进一步将那些患有“诚信缺失症”的企业拒于融资贷款门外。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74期, http://www.100md.com(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