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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性别不再是“秘密”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6日 《当代健康报》 2006.07.06
     本报记者 王丽云

    新闻背景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6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修正案删除了原草案中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罪的规定。主要理由是,中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

    去年1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删除了原草案中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罪的规定,这彰显了一种更为务实、严谨的立法理性,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因而很多人为此欢呼:胎儿性别不再是“秘密”了!事实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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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鉴定。违反该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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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我国《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早就规定,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反规定者会受到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实际生活中,很多父母在孩子出生前就通过熟人或者关系,提前知道了孩子的性别。一位怀孕六个月的准妈妈告诉记者,几个月之前就从医生同学那里知道了自己怀的是女儿,她说:“生男生女无所谓,为什么不能早一点知道孩子的性别呢?现在我知道了肚子里是女儿,我和老公都在想像着女儿的长相,连名字都起好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妇产科医生也坦承,一般情况下不会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但碰到熟人相求,这个“忙”还是会帮的,有时候一个表情、一个眼神就能完成性别信息的传递。由此不难看出,对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很难找到证据,对违规者的处罚也就缺乏可操作性。

    据统计,目前中国的新生儿“男多女少”——比例约为1.19:1,严重偏离1.06:1的正常值。有关人士认为,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那些因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观念作祟引起的男女性别比例失衡,但这不是根本办法,他们说,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经济、教育、社会保障体系等得到一定程度发展后,生男生女不再有别,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也能在《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被删除。,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