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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皮肤过敏 美容院要负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10
     2004年5月,张小姐选择了一家听说效果不错的有祛斑业务的美容院进行祛斑美容。在做美容之前,张小姐问美容小姐,自己的面部会不会对药物出现过敏反应。美容小姐承诺她们用的是纯天然中药,保证不会对皮肤过敏。于是,张小姐预交了7次的美容费一共1000元。

    第一次做完没什么事。但是后来几次做下矗判〗愀械狡し舴⒀鳎廊菪?br>姐说是正常反应,过两天就会好的。一个疗程结束后,张小姐脸上出现大面积过敏。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皮肤过敏。于是,张小姐要求美容院退还1000元美容费,并且赔偿治疗皮肤过敏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对张小姐造成的精神损害。但是美容院不同意。

    张小姐到美容院美容,就与美容院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美容院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为张小姐进行祛斑美容,并应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现在美容院所保证的祛斑美容的效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没有实现,张小姐有权要求退还合同的价款。张小姐与美容院协商不成,张小姐可以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张小姐要求美容院退还美容费并赔偿因治疗皮肤过敏所支付的费用也是完全合理的。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说明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消费者由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或者违反其他法定义务而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时,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从本案的情况看,美容院没有做皮肤测试就对张小姐进行祛斑美容,导致张小姐皮肤过敏,给张小姐造成了人身伤害,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文/陈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