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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一药店伪造药品购进记录被查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11
     本报福建讯 近日,寿宁县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一药店伪造药品购进记录案。

    该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空白页的“验收”栏上居然盖着“合格”红印,遂抽查了3种药品的购进记录,发现有的购进记录将药品批号的“7”写成“1”,且不像疏忽所至。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店在购进药品时并未建立购进记录,而是等药品快售完时,随便挑几张发票抄入本子应付检查。药店负责人张某也承认他们的违法事实。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店进行了处理。

    (金洪荣)

    编辑提醒:

    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这是《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对群众用药安全负责的表现。药店购药时没有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事后抄发票应付检查,这种行为不但给群众用药安全造成隐患,而且不利于药品经营诚信机制的建立。在此编辑提醒,购进验收是严把药品质量的一个重要关口,购进记录是对药品验收情况的凭证,也是日后药品质量出现问题追根溯源的凭证,因此,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是每个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必须履行的义务。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购进中药材应标明产地;购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