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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93008
卫生部出台治贿指导意见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0期(总第2335期 2006.07.14)
     四项原则 三大重点 四个关键环节

    7月10日,记者从卫生部召开的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指导意见》重点强调了下一步卫生领域反商业贿赂的工作原则及查办案件重点。

    明确今后查处办法

    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此次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四项原则、三大重点以及四个关键环节。

    四项原则是指,查办案件要突出重点,在下一步的查办工作中将主要查处发生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中的大案、要案,抓住重大、典型案件适时突破,以推动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查处案件一定要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宽严适度。三是要树立依纪依法办案意识。四是在查办案件时,要紧紧围绕医疗卫生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既要惩治商业贿赂净化医疗服务环境,又要维护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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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前一段时间的治理卫生行业商业贿赂过程中,由于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连一些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上都难觅国内专家或医学工作人员的身影。因为这些学术活动大多数由企业赞助,在国家没有明确定义商业贿赂范围的情况下,大多数专家、学者不愿意冒这一风险。但是,正常的学术交流是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指导意见》在三大重点中对应该治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活动中,利用业务之便,索要财物的行为,以及收受提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而拒不自查自纠的行为要进行重点查处。”实际上,已经将查处工作缩小到一定的范围,正常的学术交流并不在此列,这为下一步正常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工作奠定了基础。

    《指导意见》要求把握好查办案件的四个关键环节:一是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二是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三是严格办案工作程序;四是正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

    此外,《指导意见》对于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管理层的检查工作也加以规定。对于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务人员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利用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索贿、受贿的行为将继续查处。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和负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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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指导意见》对于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的范围给予了一定的划分,但是,意见中所使用的词语比较模糊。如“收受提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条款弹性较大,因此,在具体案件的查办过程中仍然会存在问题。

    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据毛群安介绍,目前有关部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虽然是阶段性的。但是,通过专项治理所要达到的目的,则是要通过这个专项工作堵塞漏洞,建立一个长效机制。

    毛群安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长远的角度看,要深化医疗服务体制的改革,完善医疗机构经济补偿和经济管理的政策。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降低药品和医疗器械虚高的价格,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这三方面,我们才能保证专项治理结束以后,我们制定的一些制度仍然能够发挥长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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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群安表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需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通过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达到铲除商业贿赂在医疗机构中存在的条件和土壤。同时,毛群安指出,这项工作也需要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做出努力,在市场的竞争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治理的措施,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各方的努力,使产品质量优良、价格低廉的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优势,而那些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企业,应该在治理过程中得到惩罚,直至被关闭。

    毛群安还介绍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在于对行业内的制度化建设,在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进行阻塞。通过制度化的建设,使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影响得以长期地保持下去。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6期, 百拇医药(孙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