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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经销商何以承受假药之重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7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1期(总第2336期 2006.07.17)
     齐二药假药案引发人们诸多反思,笔者想在此谈谈医药购销体制的缺陷。

    根据法律上的过错承担法理原则,谁的过错由谁承担。因此,生产企业制造假劣药,应该由生产企业承担负责。但我国的现实是:一旦国家发现并宣布停售某种或某些假劣药,各下级医药经销商纷纷向上级医药经销商退货并反向退款,直至一级经销商。但当一级经销商向生产企业退货并要求退款时,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在我国,一个医药生产企业一旦被曝光生产假劣药,随之而来的很可能是倒闭或支付不能。究其原因:一是国家的查封和处罚;二是生产企业利用时间差转移财产;三是停产停售。在这样的体制格局中,一级经销商只有接受下级经销商退货退款的份儿,而得不到生产企业的退款。也就是说,假劣药的巨大损失不是由制造假劣药的生产企业承担,而是由无辜的医药经销商承担。

    医药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在产业链条中是一种互助合作的衔接关系,生产企业处于上游,经销企业处于下游;在法理上是一种平等互利的法律关系,讲究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医药生产企业是假劣药的始作俑者,理应对其制造的假劣药承担根本的、完全的、最终的责任。但医药经销企业对假劣药的流通也负有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医药生产企业合法性的辨认(如:核查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质量保证协议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和对药品合法性在外在形式上的辨认,如核查药品生产批件或换发批准文号;药品质量标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章);购进药品首营首批检验报告书;抽验报告书;注册商标批件;药品合格证等。也就是说,经销企业只需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的合法性进行形式上的辨认,履行了上述法律责任,一级经销商就不应当承担来自于假劣药的损失。

    因此,现行购销实务中让一级经销商承担生产企业制造假劣药的风险和损失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即经销商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大于其权利和收益,反之,生产商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小于其权利和收益。解决的办法就是将不应当由一级经销商承担的假劣药风险部分转移出去:应当由生产企业承担的转归于生产企业;共同的风险由所有参与生产经销的企业共担,在实务和惯例中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既然现行惯例中一级医药经销商在假劣药事件中充当了“冤大头”,解决问题的关键自然应当由医药经销商出动出击,通过完善购销合同,逐步理顺惯例,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首先是经销商之间购销合同的完善。在经销商之间的购销合同中,应当明确:上级经销商对下级经销商的损失性退款以其从生产企业获得的赔偿额度为限;其次,经销商与生产企业之间购销合同的完善。在购销合同中应由生产企业对其售出的药品提供假劣担保。具体可实行信用额度、实行抵(质)押和实行保证等对策。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81期, http://www.100md.com(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