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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模式中药品连锁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18
     在连锁药店直营模式中,零售门店由连锁公司直接投资设立,连锁公司对其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连锁门店的经理及员工人选、采购计划、销售方式、广告宣传等由连锁公司总部控制。在这种模式下,直营店是连锁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分支机构,是连锁公司的组成部分,连锁公司和零售门店在法律上是一个利益主体,连锁公司对直营门店的药品配送,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在直营连锁模式下,连锁公司向直营门店配送药品不构成药品销售。连锁公司将药品配送到直营门店,由直营门店销售出去,构成连锁公司一个完整的药品销售行为。如果这当中出现假药,连锁公司和直营门店共同构成一个销售假药行为,而不能认定成连锁公司向直营门店销售一次假药,直营门店将假药卖给消费者又构成一次销售假药。

    1、对零售门店独立实施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必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这是我们确定行政处罚被处罚人的出发点。

    直营门店由连锁公司直接投资设立,是连锁公司专门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分支机构,其一切经营后果最终归属于连锁公司。因此,直营门店实施的违法行为既是直营门店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同时还可以看成连锁公司行为的组成部分。直营门店行为的这种双重性质,使得实践中对直营门店违规行为的处罚很不统一,一些地方的药品监管部门以直营门店为被处罚人,一些地方又是以连锁公司为被处罚人。

    连锁公司无疑具有完全的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及行政管理活动中均可以成为当事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直营门店与连锁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统一的利益主体,把直营门店的违法行为直接处罚到连锁公司身上,连锁公司和直营门店一般不会提出异议。但这种处理常常使本来简单的处罚变得复杂,尤其是当直营门店与连锁公司总部不在同一个地区峒哟蠹喙懿棵藕推笠邓焦低ê痛?br>的成本,不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通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对于依法办理了法定登记手续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公民和法人之外的第三类主体——非法人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担当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直营门店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不妨碍直营门店在民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担当当事人。

    最终的结论是:直营门店具有在民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担当当事人的资格,与加盟门店不同的是,加盟门店既是民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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