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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医院欲破欠费困局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3期(总第2338期 2006.07.21)
     最近,南京一家医院为病人“代位求偿”,通过法律途径向付款义务人追索医疗费,对此有业内人士称,若能以判例形式将这一法律盲点确认下来,对医院解决欠费问题来说是一大利好。因为目前在医院的“无主”病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有主”变为“无主”的,付款的义务人出于种种原因逃避自身义务,将病人丢弃在医院,使医院不堪重负。

    案例

    医院代“无名氏”向车祸责任方“代位求偿”

    最近,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代无名氏患者诉车祸肇事方及相关保险公司一案一审胜诉,有业内人士称,若终审判决能以判例的形式将争议的法律盲点确认下来,能对今后类似的诉讼起指导作用,对医院维权意义重大。

    2005年3月14日凌晨,南京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司机驾驶货车将一名老年人撞倒。而后,伤者被交警送到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抢救,但老人在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在八个多月后死亡。交警部门发出寻人启事,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家属来认领,老人身份被确定为无名氏,住院期间的12.2万余元医疗费也无人支付。无奈之下,江北人民医院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该纸制品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讨要无名老太的诊疗费。最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纸制品公司向医院支付医疗费2000余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0万元。保险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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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中,江北人民医院医务处冯处长告诉记者,按立案规定需知道当事人即死者的姓名及住址方能立案,但本案死者乃无名氏,因此立案及诉讼过程争议颇多,几经波折。

    争议

    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意见不一

    反对方

    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代位求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肇事司机辩称,他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单位负责赔偿;而其所在单位则称,事故发生后公司已拿出2万元给伤者治疗。保险公司则认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求偿的主体,只能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家人,医院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道理。国内法律规定,代位求偿只限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所以,医院代替“无名氏”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不适用“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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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邦达律师事务所周继华对于医院的“代位求偿”权的看法相对谨慎许多。他认为,本案裁决的关键是医院的起诉案由,医院如果以人身损害为诉由,可能很难得到支持,但如果以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来行使诉权的话,还有赢的希望。“但医院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在合同法中确实有代位求偿的规定,但江北人民医院提出的代位求偿是基于当事人与医院间有医疗服务合同,而医疗服务合同中并没有代位求偿的约定。因此医院的代位求偿要求依据还是稍显不足。”

    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孙万军律师还提出,与向肇事者索赔不同,医院向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保险公司是与机动车一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当事人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以医院直接代替“无名氏”向保险公司索赔法理依据不足,而是要先向机动车一方行使代位权,只有在机动车怠于行使权利时,医院才能向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对此,江北人民医院冯处长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并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要求相应赔偿,故可视为怠于行使权利,此时医院代位求偿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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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方

    医院“代位求偿”符合立法本意

    医院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源则认为,我国法律只是笼统规定人身损害不能代位求偿,而从立法本意上,一些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如医疗费)可以行使代位权——由于无名氏已死亡、且家属不明,其法定权利客观存在但无法行使,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而取得了代位权。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刘平律师也支持医院方的观点:“假如严格按代位求偿权字面的理解,保险公司的论点是有根据的,然而按照本案的情况,老人家属在交警部门发出寻人启事后规定时间内没有出来认领,已被确定为无名氏,实际上也是找不到了,而医院治疗老人的费用已经事实产生。若按照代位求偿权的原则精神来看,一审的判决是合理的,否则就违反了代位求偿立法的原意,甚至会对社会公德有所损害。”

    孙万军也认为,医院向肇事者索赔有着充分的依据。第一,医院与无名氏之间有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是医院,另一方一般是病人,但也可以是病人家属或他人。医疗服务合同有强制缔约的特点,医院有救治病人的义务,本案中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一方是医院,另一方是交警代无名氏与医院签订的。医院不得拒绝收治病人;而病人有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在病人死亡后,其利害关系人(多数是家属,也可以是其他人)也可以代为履行义务。第二,行使代位权时,有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法律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代位权制度就是因此而设立的。在三方中,有两层法律关系,一层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层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两层法律关系中,第一层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了,而没有必要第二层也是合同关系,第二层是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均可。第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代位求偿“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里虽然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必须强调这是指在本人能够行使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而当事人死亡后,只能由他人行使这一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自然也就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了。本案中,这一权利也就不是专属于无名氏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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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考

    “代位求偿”可适用更多欠费情况

    医疗欠费已经使众多医院陷入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医院在治病救人的同时,也扮演着追债人的角色。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务科科长刘和根无奈地告诉记者,救死扶伤是医院应尽的职责,对诸如上文案例中提到的没有家属的患者,医院肯定先会先抢救,再尽力寻找家属,所以遇上这种医疗费无人支付的情况并不罕见。

    孙万军告诉记者,其实医院只要能够找到付款的义务人,在许多情况下都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代患者追讨医疗欠款。父母把病孩遗弃在医院,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父母追讨病孩的医疗费,因为为孩子支付医药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指未成年孩子)。同样,医院也可以向无支付能力的老人的成年子女追讨医疗欠款。

    但刘和根进一步指出:“确实,现在有许多医疗欠费理论上都可以通过代位求偿追回,只要能够找到付款的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能力支付。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因为很多付款义务人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对于付款义务人的支付能力的理解包括其房产等固定资产,医院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支付医疗费。但从人道主义出发,以及社会对医院的道德要求,医院很难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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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北人民医院医务处冯处长还提到一点:追不回欠款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就医实名制尚未强制实行,患者入院的名字往往就是假的,医院根本找不到付款义务人。“希望尽快强制推行就医实名制,这对于解决医院日趋严重的欠费问题有着重大意义。”

    采访中,刘和根还提醒医院人士注意:对类似的医疗欠费问题,医院诉诸法律确实是最直接、简单、有效的办法,但并一定该患者产生的所有医疗费都可代位求偿。就本文中案例而言,交通事故肇事者自然应当承担责任。“但肇事者究竟需承担多少医疗费,还需按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由交警和司法部门来确定。肇事者需承担的那部分责任未能充分履行的话,医院可向法院申请代位求偿。假设医疗费中另外的部分应由无名患者承担而该患者又已死亡的话,医院也就无从追讨了。”本案中,交警部门确认双方负同等责任,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按当事人责任划分。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7期, 百拇医药(李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