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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18946
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能力的研究*
http://www.100md.com 《中华中西医杂志》 2006年第10期
突发公共卫生,1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现状,2提高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建议,【参考文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历史问题,例如爆发于美国、日本的大肠杆菌0-157食物中毒事件,在欧洲引起社会恐慌的二恶英污染与疯牛病事件等。近年来,我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发生,尤其是2003年的SARS爆发流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甚至影响社会安定。继SARS之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成为我国全社会的重要课题。目前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研究很多,但就关于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研究却很少。本文主要是探讨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现状,以及卫生机构应该具备怎样的能力才能更及时、有效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现状

    1.1 法律法规保障

    自2003年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后,2005年又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随着《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仍存在着卫生机构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1.2 监测与预警体系功能基本缺失

    及早地识别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以降低患病率和死亡率一直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首要目标之一[2]。这就需要及时而准确地捕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发生的早期信息,需要建立高效、灵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体系。医疗机构就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的前哨阵地,由于特别是像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它们的早期散发病人在感到身体不适时多到附近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因此接诊机构能否及时、准确地观测到这些早期征兆就成为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效果的关键因素。如“9·11”事件以后美国发生的“炭疽”事件没有演变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与医疗机构对就诊病人的及时准确诊断密不可分[3]。而临床医生对院内感染、肿瘤传报、慢性病传报重视不够,往往发生漏报、错报;对“门诊工作日志”书写怕麻烦,填写不清楚、不规范,以至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被追踪患者的住址、联系电话无法及时准确提供。病史记录中多注重主诉、现病史而轻视对过去史的记录,往往对得过什么传染病,到过什么疫区一笔以“无”带过[4]。有些地区的个别病种漏报率竟在15% 以上,某县区(镇)级医院的平均漏报率均超过11%[5];全国1993~1998年监测点性病疫情漏报年均漏报率为7.63%[6]。

    1.3 指挥和组织系统反应迟缓、乏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和严重性的特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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