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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县零售药店以A县药品批发公司的名义批发药品该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25
     ◆话题回放

    徐某为A县药品批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又在B县开办了一家零售药店(徐某为负责人)。徐某在B县零售药店中以A县药品批发公司的名义开具药品调拨单(盖A县药品批发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将药品销售给A县的药店、诊所。经查,所批发药品的购进票据显示是B县零售药店购囊┢罚乙┢反娣旁贐县零售药店的二楼仓库,该仓库在B县零售药店申请GSP认证前已注销。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处理此案时产生了分歧。意见一:A县药品批发公司违法购进药品,因为批发的药品是B县零售药店购进的,所以认定为A县药品批发公司批发的药品是从B县零售药店购进的,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处罚。意见二:批发药品的行为在B县零售药店发生,所批发的药品又是B县零售药店所购进的,以A县药品批发公司的名义开具药品调拨单和盖A县药品批发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属徐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为,应认定为B县零售药店擅自变更经营方式批发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罚。其擅自设置仓库的行为同样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罚。意见三:B县零售药店属盗用他人印章批发药品,应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观点1:B县药店擅自变更经营方式

    笔者认为,应认定B县零售药店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理由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由此可知,零售药店的销售对象是普通消费者。该案中,徐某在B县零售药店中以A县药品批发公司的名义开具药品调拨单,将药品销售给A县的药店、诊所,实际上是擅自变更了药品经营方式。

    二、该案中,B县零售药店在二楼设立仓库,且该仓库在B县零售药店申请GSP认证前已注销,其行为应该认定为擅自增设药品仓库。

    综上所述,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许可事项变侵妇绞健⒕段А⒆⒉岬刂贰⒉挚獾刂罚òㄔ黾醪挚猓⑵笠捣ǘ?br>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的规定,B县零售药店擅自变更经营方式和增设药品仓库的行为,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对其进行处罚。

    福建省平潭县药品监管局 汪树峰

    ■观点2:看药品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该案中,从涉案药品的存放地和购进票据等证据来看,基本上可以确定涉案药品的所有权属B药店所有。以A批发公司名义开具药品调拨单的目的是掩盖B药店违法从事药品批发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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