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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阴霾挥之不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2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5期(总第2340期 2006.07.26)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原料药贸易摩擦,再度冲击中国的原料药企业。

    但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发起的“VC反倾销、反垄断”不同,这一次,主角是我们的近邻——印度。7月12日,来自商务部的消息称,印度近日对我国出口的食品用磷酸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对我国出口的2-甲基-5-硝基咪唑进行反倾销复查。

    这虽然是近两年来,中印两国医药行业在反倾销问题上数度交锋中的新一波,却足以表证印度正成为中国原料药企业在贸易摩擦中的主要对手。

    来自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数据显示,1990年至今医药行业涉及的反倾销案件已逾50起。而最近两年,反倾销无论在案发数量和频率上都有所上升,我国医药企业正面临着反倾销的巨大压力。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在原料药反倾销调查事件当中,所涉原料药是否大宗以及波及企业所受影响究竟多大并不是惟一重要的事情,而最迫切、棘手的,则是中国医药行业如何应对与印度的贸易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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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留意的日落复审

    6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印度孟买Aarti Drugs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2-甲基-5-硝基咪唑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产品海关编码为293339,倾销调查期间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间为2002~2003、2003~2004到2004~2005以及倾销调查期。申请方请求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据印度方面统计,我国原料药企业出口2-甲基-5-硝基咪唑的涉案金额为338万美元。此前,印度政府于2001年2月8日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2年2月5日开始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为4.32美元/公斤。

    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日落复审。

    反倾销调查也存在恶意和歧视性反倾销的情况。目前共有50多个国家承认了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欧盟、美国、日本等我国最大贸易伙伴长期以来一直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国内市场价格不予确认,而采用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来代替我国医药产品的生产成本,以便作出高的倾销幅度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裁决。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也同样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如果双方不能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点上取得共识,那么,国内企业应诉的难度就相当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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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日落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5年期满后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满复审。“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提高税率还是终止。WTO允许各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与各国反倾销实践,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必须进行行政复审,“日落复审”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审查程序。

    积极参与某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被各国医药企业认为是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该国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打破反倾销裁定的转折关键。现在,WTO成员国一般都建立了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欧盟早在1994年就在反倾销法案中制定了“日落复审”条款,美国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中明确了日落复审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了强制性反倾销期满复审制度。对于已经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我国医药企业来说,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日落复审”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可惜的是,中国医药企业在面对贸易救济调查时殊少应诉,参与行政复审的更是寥寥。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这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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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原料药企业殊少参与复审,原因当然很多,涉及产品的上升空间以及企业自身的实力,但自愿放弃重返市场的法律机会却足以暴露出中国原料药企业在应对贸易争端时的稚嫩态度。

    不规范的纠葛

    印度是中国出口药品和原料药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美国。中印两国都有庞大的人口,快速增长的经济以及互补的工业能力,因此,中印间可以进行很多贸易活动,增长潜力巨大。但印度也已成为对中国医药行业立案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有66起中国企业遭印度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多集中在原料药和纺织品。

    这对中国医药企业来说是极大的挑战。不过,真正棘手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立案、调查以及裁决方面的随意和不透明。

    “印度立案太容易了。”曾涉足此类案件的法律界人士介绍:与欧美在申请反倾销时提供几百页材料不同,印度申请方在申请立案时,只需要填写十几页纸的表格即可,并没有按照WTO的反倾销相关规划收集必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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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印度医药企业提起贸易救济调查的门槛不高,成本很低,所以很容易被滥用,以此达到保护印度国内医药工业并与我国医药企业争夺市场的目的。据悉,做法不规范的不仅仅只有印度企业。

    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我国原料药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频频遭到反倾销起诉,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内医药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由于出口的原料药差异化水平低、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多为生产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而很多原料药出口企业短视,各自为战,竞相压价,从而授人以“倾销”之柄。另外,有些原料药企业在出口时采取“低开发票”的作法也造成贻祸,即出口商在填写商品的报关价时,填写比实际价格更低的价格。

    当争端出现时,中国原料药企业由于信息不明,加上对于这些市场缺乏足够信心,往往轻易放弃,激励对方提起更多案件,最终造成了中国原料药企业陷入“扩大产能——出口——遭遇摩擦——转战市场——再遇摩擦”的恶性循环。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85期, 百拇医药(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