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医院医师收受回扣将受《刑法》制裁
2006年6月29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并在当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将过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即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说,商业受贿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于是,国有医院收受回扣的普通医师就被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再结合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收受贿赂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这意味着自2006年6月29日以后,国有医院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回扣在5000元以上的普通医师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可以商业受贿罪定罪量刑。
《刑法》的修正不仅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产生深远影响,而且对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甚至会影响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为我国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主要是靠国有医院的普通医师来践行的。广大医务人员应当正确看待个人得失,认真学习新《刑法》,区分罪与非罪,规范医疗行为,拒绝商业贿赂。国家在对违法者施行严刑时,也应当进一步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土壤,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机制,加大卫生保障力度,提高医务人员从医积极性,从而确保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 百拇医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将过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即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说,商业受贿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于是,国有医院收受回扣的普通医师就被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再结合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收受贿赂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这意味着自2006年6月29日以后,国有医院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回扣在5000元以上的普通医师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可以商业受贿罪定罪量刑。
《刑法》的修正不仅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产生深远影响,而且对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甚至会影响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为我国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主要是靠国有医院的普通医师来践行的。广大医务人员应当正确看待个人得失,认真学习新《刑法》,区分罪与非罪,规范医疗行为,拒绝商业贿赂。国家在对违法者施行严刑时,也应当进一步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土壤,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机制,加大卫生保障力度,提高医务人员从医积极性,从而确保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