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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配送该谁定?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3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7期(总第2342期 2006.07.31)
     在此前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药品配送一度作为后续工作未被给予高度的重视,但最近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商的选择决定权却争议连连,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刚刚参与了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竞标的北京市3家大型药品批发配送企业近日颇为郁闷,他们对于东城区卫生局下属的卫泰安药品供应部能以让利10%的价格优势中标,夺得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配送权颇为不满,怀疑因卫泰安是卫生系统的企业,其让利可以“堤外损失堤内补”。

    而在广东新近推出的新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模式中,对于药品配送服务商的选择权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意见,医院方提出应具有更多的发言权;而药企这边又觉得没有这个必要。双方争执的根本还是在配送的决定权上。

    按照习惯,目前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与医院采购方是较为重要的角色。双方在谈定了拟采购的药品和相应的价格之后,配送只是受卖方或买方委托完成送货的服务环节。配送商要满足医院的配送要求,并从完成配送中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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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此理论来讲,不管是受企业委托也好,受医院委托也罢,只要配送价格在同行中公道,配送服务及时,这完全是一个市场化的选择问题,不应该存在争执。

    但实际情况却远非理论所能解释清楚的。一个区级卫生系统下属的医药公司,论规模、论实力,相信怎么也比不上当地的传统大型批发企业,是什么因素使它有能力给出更多的让利?即使医疗机构在药品流通中再强势,如果是亏钱买卖,卫生主管部门应该也不会找一个下属配送公司来插足吧?而且,北京的社区医疗机构用药按要求是政府按照医保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本应由市一级的具有配送能力的企业统一配送,如今区卫生系统却非要单独招标,还让下属企业通过让利的模式获得中标,看来只有一种解释:药品配送仍是有利可图的一个环节。

    相信正是配送这个环节可以分配药品流通链条上的一部分利润,才有可能使得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的相关各方,都希望能够在配送商的选择权上有更多的话语权。在卫生系统与药企、大型药品批发企业与中小型批发企业之间出现的对药品配送的争夺中,也直接体现出现阶段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过程中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博弈程度之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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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简单的配送委托又不能简单来看了。按照国家规划,社区医疗机构今后会更多地承担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职责,也意味着今后社区医疗机构将会是医保的主要消费单位。这就需要将有限的医保费用更高效地运作,覆盖更多的病人。作为卫生系统更应该花精力在这方面,而不是利用转移到社区的医保消费优势再来重复社区版的“以药养医”、惟利是图的那一套。

    而对于越来越扩大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来说,药品采购规模的扩大和集中肯定会带来配送服务商的集中和整合。这个集中的过程早已经为国外医药产业发展所证实,尽管国情可能会因不同级别的政府财政关系或相关部门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有所差异,但扶持国有或民营大型药品批发配送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以特大型药品批发企业为主、少数中小企业为辅的药品流通格局才应是市场化发展的方向。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87期, 百拇医药(刘正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