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未尽“诊疗协力义务”责任自负
[案例1]患者某甲,23岁,已知家族4代均有心脏病史,其本人亦患有心肌炎,在福州市工作时曾经发作,入院治疗至病情稳定便返回浙江杭州家中。此时,某甲男友便利用出差之机到杭州相会。当晚二人外出宵夜后,某甲病情发作,入院治疗。由于男友在旁,某甲担心男友知道自己有心脏病而中止恋爱关系,遂隐瞒胸痛和家族及其既往病史,谎称是宵夜吃了几个肉丸而消化不良引起腹痛。接诊医生为慎重起见,留院观察并开出相应的检查单。某甲坚持将胸部拍片延至次日凌晨男友离开时再拍,待两个小时后胸片结果送至医师手中时,某甲病情加剧,抢救无效死亡。某甲家属与院方就死因展开争执,经解剖后病理检查确诊死因为细菌性心肌炎。而医师的入院诊断根据张某的自述是:腹痛待查,因此一场纠纷便开始了。
[案例2]某院收治一腿骨骨折患者某乙,70岁,在实行手术并采用内钢钉外石膏固定之后,医嘱患者要静养,忌下床走动等腿部着力行动。然而某乙3日后自我感觉良好,坚持由其子帮助下床大小便。结果,不久后再拍片,发现钢钉已断并游离,被迫再次手术。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争议焦点是钢钉质量还是使用问题,经鉴定,问题出在患者不听劝阻、过早下床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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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说道:“患者必须在与疾病的斗争中与医生进行合作。” 医疗服务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就医者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开展的,以达到就医者求医目的的活动,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之完美。例如据实告知症状、据实回答医师之问诊,按时服药、按时就诊等,国内外学者大都将此称为诊疗协力“义务”。如果患者不给予协力,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最终的目的。
因此,在相关的诊疗活动中,医师最好事先向患者口头或书面告知患者必须尽到的诊疗协力义务:
①诚实、全面地提供病史,使医疗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了解就医者的疾病史以及与疾病发生、发展有关的医学信息,并能够在这些医学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分析。如果涉及个人的特别情况,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②听从医嘱指导。求医期间,特别是住院治疗期间,患者应该严格地遵守医院的作息制度,按时服用药物,接受医嘱治疗。只有接受正确的治疗,才能实现治疗疾病的目的,或明确疾病诊断。但不按时服药、或自主减少药物剂量、表面服用医嘱药物、实际未服医嘱药物而服用私下寻求的偏方、土方,均是不提倡并要受到指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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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主动与医务人员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了解自己对疾病的认识、对生命本质的认识,对医学科学的本质认识、与医疗人员一起构建起“指导——参与”型的医患合作关系。
④配合医学教学活动。患者不能只享受医学发展成果的权利,忽视为发展医学科学的义务。在教学医院,为医学教育做出贡献是患者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教学医院的医疗、教学两重特点已经是长期形成的事实,被社会所共知,被医学界所认同。因此,就医者选择教学医院,应当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教学医院的特点,即表示就医者愿意承担配合医学教育活动的义务。
案例1,某甲违背了如实告知的诊疗协力义务。某甲没有诚实、全面地提供病史,使医疗人员不能全面、准确地收集、了解某甲的疾病史以及与疾病发生、发展有关的医学信息,自然无法在这些医学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分析。所以,某甲死亡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在于某甲。医务人员不是神仙,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排除患者的虚假陈述,而作出准确的判断。
案例2,某乙违背了听从医嘱指导的诊疗协力义务。又如,一肺结核患者,经某肺科医院治愈出院,肺部病灶已钙化。出院时,医嘱忌烟酒,勿劳累过度。该患者系报社编辑,休养一段时间感觉身体已康复,上班之后,又开起了夜车。烟瘾难耐,遂复饮酒抽烟,数月之后,又住入了医院,病情较上次加剧,后悔不已。俗话说:“三分治七分养。”在生活习惯上应听从医师的指导,否则再有不良后果悔之已晚。有些患者,由于某种癖好,导致不能主动配合治疗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患者亲属与护理人员都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使患者听从指导,配合治疗。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9期, http://www.100md.com(王岳)
[案例2]某院收治一腿骨骨折患者某乙,70岁,在实行手术并采用内钢钉外石膏固定之后,医嘱患者要静养,忌下床走动等腿部着力行动。然而某乙3日后自我感觉良好,坚持由其子帮助下床大小便。结果,不久后再拍片,发现钢钉已断并游离,被迫再次手术。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争议焦点是钢钉质量还是使用问题,经鉴定,问题出在患者不听劝阻、过早下床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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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说道:“患者必须在与疾病的斗争中与医生进行合作。” 医疗服务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就医者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开展的,以达到就医者求医目的的活动,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之完美。例如据实告知症状、据实回答医师之问诊,按时服药、按时就诊等,国内外学者大都将此称为诊疗协力“义务”。如果患者不给予协力,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最终的目的。
因此,在相关的诊疗活动中,医师最好事先向患者口头或书面告知患者必须尽到的诊疗协力义务:
①诚实、全面地提供病史,使医疗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了解就医者的疾病史以及与疾病发生、发展有关的医学信息,并能够在这些医学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分析。如果涉及个人的特别情况,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②听从医嘱指导。求医期间,特别是住院治疗期间,患者应该严格地遵守医院的作息制度,按时服用药物,接受医嘱治疗。只有接受正确的治疗,才能实现治疗疾病的目的,或明确疾病诊断。但不按时服药、或自主减少药物剂量、表面服用医嘱药物、实际未服医嘱药物而服用私下寻求的偏方、土方,均是不提倡并要受到指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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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主动与医务人员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了解自己对疾病的认识、对生命本质的认识,对医学科学的本质认识、与医疗人员一起构建起“指导——参与”型的医患合作关系。
④配合医学教学活动。患者不能只享受医学发展成果的权利,忽视为发展医学科学的义务。在教学医院,为医学教育做出贡献是患者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教学医院的医疗、教学两重特点已经是长期形成的事实,被社会所共知,被医学界所认同。因此,就医者选择教学医院,应当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教学医院的特点,即表示就医者愿意承担配合医学教育活动的义务。
案例1,某甲违背了如实告知的诊疗协力义务。某甲没有诚实、全面地提供病史,使医疗人员不能全面、准确地收集、了解某甲的疾病史以及与疾病发生、发展有关的医学信息,自然无法在这些医学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分析。所以,某甲死亡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在于某甲。医务人员不是神仙,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排除患者的虚假陈述,而作出准确的判断。
案例2,某乙违背了听从医嘱指导的诊疗协力义务。又如,一肺结核患者,经某肺科医院治愈出院,肺部病灶已钙化。出院时,医嘱忌烟酒,勿劳累过度。该患者系报社编辑,休养一段时间感觉身体已康复,上班之后,又开起了夜车。烟瘾难耐,遂复饮酒抽烟,数月之后,又住入了医院,病情较上次加剧,后悔不已。俗话说:“三分治七分养。”在生活习惯上应听从医师的指导,否则再有不良后果悔之已晚。有些患者,由于某种癖好,导致不能主动配合治疗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患者亲属与护理人员都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使患者听从指导,配合治疗。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9期, http://www.100md.com(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