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二十年
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医疗设备评估选型贯穿于医疗机构20多年来医疗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之中,其历程也反映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意识和办法的与时俱进。
1987年2月11日,卫生部、财政部发布了《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列为贵重仪器设备;将单价在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列为一般专用设备。1987年12月14日,卫生部发布《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将“通过购买、租赁、调拨、自制、捐赠、奖励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纳入该办法管理范围。该办法还要求“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对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的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上世纪90年代以后,医院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数量不断增加。1995年7月7日,卫生部又发布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1996年9月20日,卫生部又发布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该办法将“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纳入管理范围。在“购置验收”方面,该办法提出“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还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成立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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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医院设备采购管理现行模式在这20年里逐渐形成。在医院中,仪器设备科是医疗器械采购的职能主体,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是医疗器械采购的专家咨询机构,院长是决策者。有专家认为,这样的组织设计看似合理,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一些问题:申请采购的科室经常左右产品选择,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学术地位向设备科施加压力;设备科开展工作比较被动,难以对医院战略起到重要影响;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的专家咨询职能未能很好发挥,偏于医院年度采购计划的讨论,除特大型医疗设备外,几乎没有机会参与购置工作;医院领导偏重医院发展方向等战略性问题,没有精力也不可能参与到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去。于是,这就造成某一临床学科带头人主导采购的局面,而供货商也更重视去做临床专家的工作,在个人主导采购框架下,医院难以获得供货商比较有竞争力的价格。
另外,《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还是医疗设备管理,涉及到采购方面的内容很少,而且是定位在宏观层面上,对医院的具体情况针对性不强。医疗耗材的采购更是无章可循,各医院各行其是,采购过程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 百拇医药
为了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2004年12月31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通过这一办法,“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纳入管理范围。而“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该办法还提出,“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时隔一年,卫生部部长高强在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报告中指出,“应从严控制公立大型医院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控制医院擅自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现在,我国又将扩展医疗设备的评估选型和集中采购范围,且由此形成的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指导意见将具有强制力,国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控制越来越严。(戴丹)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9期, 百拇医药
1987年2月11日,卫生部、财政部发布了《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列为贵重仪器设备;将单价在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列为一般专用设备。1987年12月14日,卫生部发布《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将“通过购买、租赁、调拨、自制、捐赠、奖励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纳入该办法管理范围。该办法还要求“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对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的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上世纪90年代以后,医院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数量不断增加。1995年7月7日,卫生部又发布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1996年9月20日,卫生部又发布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该办法将“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纳入管理范围。在“购置验收”方面,该办法提出“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还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成立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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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医院设备采购管理现行模式在这20年里逐渐形成。在医院中,仪器设备科是医疗器械采购的职能主体,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是医疗器械采购的专家咨询机构,院长是决策者。有专家认为,这样的组织设计看似合理,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一些问题:申请采购的科室经常左右产品选择,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学术地位向设备科施加压力;设备科开展工作比较被动,难以对医院战略起到重要影响;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的专家咨询职能未能很好发挥,偏于医院年度采购计划的讨论,除特大型医疗设备外,几乎没有机会参与购置工作;医院领导偏重医院发展方向等战略性问题,没有精力也不可能参与到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去。于是,这就造成某一临床学科带头人主导采购的局面,而供货商也更重视去做临床专家的工作,在个人主导采购框架下,医院难以获得供货商比较有竞争力的价格。
另外,《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还是医疗设备管理,涉及到采购方面的内容很少,而且是定位在宏观层面上,对医院的具体情况针对性不强。医疗耗材的采购更是无章可循,各医院各行其是,采购过程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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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2004年12月31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通过这一办法,“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纳入管理范围。而“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该办法还提出,“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时隔一年,卫生部部长高强在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报告中指出,“应从严控制公立大型医院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控制医院擅自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现在,我国又将扩展医疗设备的评估选型和集中采购范围,且由此形成的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指导意见将具有强制力,国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控制越来越严。(戴丹)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9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