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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执业“难”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582期
     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已达10年之久,然而由于受“重医轻药”思想观念的长期束缚,执业药师队伍却难以发展壮大。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药师才开始向执业药师行业准入资格靠拢,如今在许多“药人”的心目中,谁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谁就拥有了尊重和认可,现状的确如此吗?笔者对区域范围内的执业药师使用和执业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状况。

    一、医疗单位的执业药师面临诸多的“尴尬”

    医院药师是药学领域最大的一个分支,在医院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以来,有部分资历较深的药学专业人员被过渡为执业药师,目前医疗单位的药学人员考取执业药师资格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其中部分专业人员通过刻苦学习,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然而很多医疗单位并不把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真正当回事,医疗单位的执业药师与药师及一些在药学岗位待业的非专业人员之间并没有执业活动范围或待遇上的区别,在调剂处方的过程中,对“大处方”或“劣质饮片”仍然没有发言权;在采购环节上对单位负责人暗箱操作的巨额回扣和劣质饮片的大肆进入也是束手无策;那些从事加工炮制的执业药师对炮制饮片的“断档”和粗劣辅料只能是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尤其是在基层医疗单位,长期形成的根深蒂固的“重医轻药”、“以药养医”思想及其滋生的“习惯”与“权利”的药品管理模式很难被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责转换过来,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依凭自己的资格去遏制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状时,面临的是诸多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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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任执业药师只“认证”不“认人”

    某些考取了资格并经注册之后的执业药师,由于在原单位不能发挥自身之长,便“跳槽”到另外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去谋求新的工作,但是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看重的也仅仅是他们的资格证和注册证,由于社会环境、企业环境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应该由执业药师承担的职责被别人承担了。尤其是有些药店老板,把资格证完全看成了监督部门审批办证的一种形式,只认证,不聘人,即使聘了人也只当成是一个“摆设”而已,不让执业药师参与药店的质量管理活动,聘任协议书上明明写着的是质量负责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令执业药师事与愿违,职能虚化。某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喜欢聘用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或药店负责兼职作为自己企业的执业药师,很显然这种执业药师“兼职链”就是为了依凭关系把自己的商品推销出去。而大多数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目的只有一个:为开业不得已而请之。

    三、执业药师自身素质的低下也使其得不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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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不仅是药品质量的“代言人”,更是百姓健康的“守护神”,因此一名合格的执业药师,不仅仅因为通过了资格考试过关颁证之后,而应该是一名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及心理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如在药店执业不但要懂“药”,而且还要懂“医”,这样才能胜任这一重要的药学技术服务岗位,才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但某些受聘于药店的执业药师自身素质偏差,不能为患者解释病理、药理和医理而推荐合理有效的药品,使购药群体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尤其是一些“久病成医”的慢性病患者仍依赖于“问医求药”,对执业药师揣测不定而推荐的药品表示出不信任。另外,部分医疗单位资历较高被转聘或部分科目免试而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由于《药事管理与法规》理论水平低,领会不深刻,在本单位药事管理活动或药品采购等环节中,凭借手中的权力将药事管理制度及药品质量及道德行为摒弃在一边,一味追求自身利益,使“质量越差”与“回扣价格越高”成正比,如此高资历的执业药师在面对“大处方”、“以药养医”时,首先是自己惭愧而挺不直脊梁站出来说话。而某些执业药师看到执业药师则把资格证出租到异地药店,又跑到“天时地利人和”的地方开起了自己的药店;也有些执业药师成了GMP、GSP认证的“经纪人”,专门从事“打一枪换一方”的认证者,如此道德素养的执业药师名符其实地成了执业药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严重地损害了执业药师队伍的道德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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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也是“有名无实”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4条明确指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但执业单位却以工作繁忙为由,找借口不派出去参加。目前80%以上的执业药师更难得脱产进修的机会。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也只是“有名无实”,“只要交了钱,不学也过关”是某些继续教育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口头禅”,我国的执业药师分布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机构,虽然均从事药学工作,但专业分工与要求掌握的理论各有侧重,“不想学”与“学不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模式困扰着广大执业药师,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政府、执业药师协会、药学教育机构之间缺乏科学、合理的分工与密切的合作,尚未形成优势互补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运作模式和运作体系。这个问题的解决途径就是要亟待执业药师立法。

    五、法规制度目前尚难真正让执业药师挺直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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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第22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否则将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此显赫的条文,却为何让医疗机构的药剂岗位长期以来成为安置待业人员的场所?医疗机构药剂岗位的这支“杂牌军”在调剂过程中屡屡发生的差错事故,却从来未见追究过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药品管理法》第8条、第15条明文规定: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然而那些没有一名资格认定药学技术人的药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仍然得到了许可运营;某些中药饮片生产加工企业能得到同一院落一面搞修建、一面搞饮片加工的特许;某些药品零售门店凭着一张零售许可证,把药品同样能批发到村镇;一些个体诊所依凭一张医疗许可证就可大肆批发药品;就连一些兽药门市也能把药品送进了医疗机构的药品库房,所有的这些违规经营户,并没有花费一分钱去聘一名执业药师去执业,但十分红火的交易也未见得受到丝毫的影响或处罚。

    上述现状说明目前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未能给予执业药师相适应的地位,在维护执业药师权利、监督执业药师及有关单位的行为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力量和措施。面对执业环境氛围的无奈,多数执业药师期望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执业药师行业以“监、帮、促”;应早日出台我国的《执业药师法》,让法律、法规、政策为执业药师在执业路上护航。, http://www.100md.com(张存龙 甘肃省通渭县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