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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要严守程序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8.10
     编辑部: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药品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日益增多。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鹑说谋涓?br>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据此,变更企业名称应属于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当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仅凭被许可人的申请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就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中的企业名称,此举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企业债务无法追偿。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严格区分许可证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避免因违法行政而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是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根据上述一系列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要变更企业名称,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

    四川省绵阳食品药品监管局 况中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