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281483
促销药品须来源明确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8.10
     编辑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与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与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但是,目前,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也推出一些附赠药品的促销活动。对此,应如何对待呢?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仅限于不允许药品零售企业和普通商业企业进行药品促销,但并不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与大部分商品一样,都面临激烈的竞争。通过强化营销活动促进药品流通与销售,已成为各药品生产企业、商家的必然选择;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进行促销,是一种普通做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们并未被禁止。

    但是,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必须注意,避免使附赠的药品成为来源不明的药品。当前,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所有经营使用的药品都必须有合法票据以证明其是从合法企业购进的。因此,进行附赠药品等促销活动时,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必须将附赠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显示在相关票据中。否则,附赠药品来源渠道不明,药品零售企业与使用单位将受到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福建省邵武市药品监管局 余乐彬,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