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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81196
个体诊所私配制剂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8.15
     ■案例:

    2005年8月,某药品监管部门在某住宅小区巡查时发现,陈某席地摆放六种用输液瓶盛装的标注治疗脚气和治疗皮肤病的自配制剂,现场进行宣传和免费试用。陈某自称其为某个体诊所聘用人员,摆放的制剂为某个体诊所负责人张某自行配制,现场未发现销售活动。后对张某诊所检查核实,其为内科鎏逭锼殖》⑾植?br>查扣与在小区查扣的制剂包装、标识名称、适应症和外观性状相似的制剂,张某承认二者为同一物品,均由其自行配制,配制成分主要为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加医用酒精浸渍后,取浸渍液伍以扑尔敏等化学药品制成,系中医经验方,给患者使用过几次。

    ■分歧:

    就该个体诊所私配的制剂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制剂以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个体诊所私配的制剂属医疗机构制剂,应承担无证配制制剂的法律责任。理由: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本单位根据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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