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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治理药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8.15
     目前,在一些大城市大医院门前,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些人,不看病,不时向前来就诊的病人询问:“有药吗?想看什么病?想用什么药?”有的还不由分说地往病人手里塞药品明细表。这伙人就是“药托”。

    “药托”是指为一些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推销药品及从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或者其他病人手里低价收购药品,以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其他没有参加医保的患者或者医院、药品经营企业,从中获取利润的人。

    “药托”的出现由来已久,早在1992年就形成了“群落”。人们把他们称为“医疗游击队”。之所以这样称呼他们,是因为他们成群结伙,自成体系,有策划,有指挥,做事非常隐蔽,而且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

    ■“药托”收购药品的来源与去向。

    手持医保卡的病人,通过医疗保险账户买药,然后低价卖给“药托”;某些单位对工伤人员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工伤人员多开药,卖给“药托”;个别医生与能报销药费的个人联手,把多开出的药低价卖给“药托”;有些居民把家里的过期药卖给“药托”。“药托”收购来的药品,一部分由“药托”以高于收购价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直接在医院门前销售给其他患者;一部分放在医院附近与其建立了地下利益关系的药房,由医生开具处方,由患者拿处方来取药;一部分以高于收购价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大部分药品由“药托”销售给农村、城乡结合部的药房和个体诊所。

    “药托”非法购销药品,严重破坏了药品经营秩序,同时给百姓的用药安全有效带来了隐患,也使国家的公费医疗保险金流失。

    ■“药托”屡禁不止的原因。

    虽然不少城市加大了对“药托”的打击力度,但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是:“药托”行动非常隐蔽,交易时往往到一个秘密的地方,很难当场抓获。如果不能在交易时当场抓获,“药托”决不会承认收购药品行为。就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对他们的打击力度也不大,因为他们每次收购的药品一般情况下就几盒,处罚的话其损失也就是一二百元,对他们不会有任何影响。而且,对“药托”进行处罚时,因为涉及没收药品等原因,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但若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那行政处罚就很难继续进行,因为“药托”一般居无定所,没有办法对他们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笔者建议,一是修订《行政处罚法》,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额度,增加没收非法物品的处罚种类。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购进渠道及处方使用的内部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医生要及时进行处理;劳动部门、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保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三是各地应坚持开展过期药品回收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

    辽宁省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刘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