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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震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5期(总第2350期 2006.08.18)
     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著名离岸中心一向被国内企业看作是海外上市的绿色通道,但随着国家政策的收紧,这条道路将不再畅通无阻。

    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公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规定》在总则中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这些“不得”,为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划定了一条“底线”。

    如此一来,属意“红筹上市模式”的国内中小企业和投资机构刚刚走出困窘又再次陷入焦灼。所谓红筹上市模式,系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多为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借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尽管这是市场用自己的标准对海外上市并不通畅的正常渠道作出的一种修正,但其本质是一种绕过我国金融管制政策的手段。这就有了极大的漏洞,使得众多海外上市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于是,这种“假”境外公司并购国内企业资产过程中业已存在的非法避税、资本外逃等隐患进入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调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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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封堵资本外逃而出台11号文(《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9号文(《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令抱有红筹梦想的国内企业一度陷入恐慌。数月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出台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覆盖了11号文和29号文,松弛了红筹上市的神经。但此次六部委新规出台,这根神经又不得不再次拉紧。

    新的变化是,以后红筹上市的审批将进一步强化。国家此举意在加快调控步伐,针对目前投资过多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为外资并购提供合法依据。但由此造成的一个可能结果是,红筹上市成本增加,而这条海外上市通道或将逐渐萎缩。

    新规对特殊目的公司(上述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的设立到上市融资及其融资调回的整个过程实施全面审批制度。今后,红筹上市需要经过商务部和证监会的双重审批;当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时,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如果1年内特殊目的公司不能在海外完成上市,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必须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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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红筹模式,原来的规定则是境外上市企业进行并购,根据审批权限,按照投资额的大小分由省、市、区级政府进行审批。新规显然使得审批手续变得更加复杂,审批时间也将被延长。而更让人担心的则是特殊目的公司1年的上市期限,其实个中困难极大,因为公司能否在1年内上市存在着太多不确定因素。

    此外,这还有可能造成境外投资机构对风险规避的连锁反应,致使他们只愿意投资在1年内可以上市的公司而不倾向选择投资相对在发展早期的公司。然而,在发展早期的公司往往更急需资金,如果到了上市阶段其实这些公司已经不缺钱了。

    难题还不止这些。业内指出,新规中赋予政府的自由量裁权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的缺陷始终是无法避免的,很多交易可能不得不因为这种隐性门槛而被挡于门外。

    可以想见,新规将再次引发红筹上市模式的震荡,而随着新规付诸实施,更多的具体难题还将横亘于企业面前。

    (本版股评文章纯属作者个人观点,非本报立场。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5期, 百拇医药(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