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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不该捞的九条“鱼”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5期(总第2350期 2006.08.18)
     如果把渠道比喻成河道,把产品流比喻成河水,把渠道各环节所蕴藏的利润比喻成水中的鱼,那么,医药产品的经销商要赚取利润,到底是要向上游(厂家)“捞鱼”,还是在下游(终端网点)“捕鱼”?

    现实中,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不足、业务员的失职和渎职以及经销商的求利心切,导致大多数经销商易于陷入向上游“捞一把”的误区,不能形成经销商良性的赢利模式,最终导致市场出现被动。

    经过观察,笔者认为,企业应高度警惕经销商的以下九种“捞鱼”行为。

    一、推广费用截流得利

    现象:当厂家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制定出一系列市场推广和费用支持策略后,经销商将这些费用不全部用到市场上。如:某保健品企业根据“独立包”新产品上市需要,在某市场推出20%的产品(印有“非卖品”字样)派送方案,该市场经销商却擅自将一半的派送产品拿来销售,剩余的才进行终端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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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企业制定的推广方案和费用支持是为了迅速打开市场,打击竞争对手,若经销商将支持费用进行直接截流或变相截流,会使策略在执行中大打折扣,从而使销售缺乏市场冲击力,最终造成厂家花了钱,市场不见产出,经销商也赚不到更多钱的结局。

    二、费用虚报得利

    现象:经销商把各类费用进行虚报,从中获利,比如对终端的进店费、堆头费、陈列费、店庆费、活动费、导购人员费等,进行虚报、多报,通过各类名目繁多的费用,向企业要钱。

    后果:厂家经过屡次投入后,发现市场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在质疑业务人员能力的同时,会怀疑经销商的实力和网络控制力,进而转移市场费用的支持方向,向投入产出比高的市场倾斜。

    三、特价造假得利

    现象:这一情况在保健品销售中出现较多,当厂家在终端推出某款产品的特价销售时,产品的“特价”可能会低于经销商的“进货价”,这样,经销商就会自己派人将特价产品购回,在赚取支持费用的同时,给厂家制造出了产品“快销”的假象,继而向厂家索要进一步的支持费用。有些经销商还会在厂家针对一部分“滞销”产品进行消化时,等申请到费用后,口头上说把货铺下去了,其实根本没有铺,过一段时间,再说滞销产品又退货了,进而继续向厂家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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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特价”没有把该消化的产品消化掉,也没有真正形成市场消费,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而经销商在赚取眼前利益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掩耳盗铃、欺人欺己。当厂家失去对你的继续支持后,那些产品还是会“烂”在你的仓库里。

    四、贿金换费用得利

    现象:经销商或主动或被动地向业务人员,甚至是向企业管理人员行贿,方式或明或暗。明的方式常常是双方直接“交换”,经销商给厂家营销人员好处费,营销人员给经销商申请相应的各类费用;暗的方式如经销商和业务人员一起打麻将或玩扑克,主动输钱。

    后果:厂家业务人员一旦从中捞到好处,就会不断索取,最终导致厂家真正投入的费用一部分落到业务人员手中,经销商收到另一部分费用,市场的实际投入量就会大大减少,最终不能满足市场的成长需要。而且,这种行为一旦被企业发现,在业务人员面临企业淘汰的同时,经销商也很可能失去企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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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压货得利

    现象:由于企业对业务员的考核依据是出货量,每到月底,业务员为了拿到工资和奖金,不得不向经销商压货。而业务人员要向经销商压货,就不得不为经销商申请特定的压货“费用”,或向经销商承诺下个月会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

    后果:压货的结果是经销商每到月底就成了“大肚子”,还没消化完,又被压货撑大了“胃”,日子一长,经销商难免会患上“肠胃病”。而在业务人员习惯于靠压货转嫁自己该承担的压力后,就难免变得颐指气使了,若你不同意压货,他就要换个“空肚子”(换经销商)去压货。

    六、缓进货得利

    现象:如果说压货得利是经销商被动得利的话,缓进货得利就是经销商主动在进货时间上牟取利益的一种方式。如:某经销商在该进货时,却有意推迟进货时间,进而向企业大谈市场操作如何困难,竞品的促销力度有多大,向企业申请更多的促销费用支持;一旦业务人员急于要求经销商进货时,就会给经销商更多的费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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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当经销商有意识缓进货时,业务人员也不是“傻子”,当双方在“该进”与“不能进”之间进行“内耗”时,却白白丧失着市场机会,而且导致经销商和业务人员都不能集中精力工作。双方闹僵的时候,甚至还会不欢而散。

    七、窜货得利

    现象:“荒了自己的地,种了别人的田。”不少经销商在完不成自己的销售任务时,就会低价向卖得好的市场窜货,以获得基本利润和完成任务后的返利。

    后果:窜货必然会造成渠道之间的冲突。当渠道的各个环节没有利润保障的时候,经销商根本就无法再操作这个市场;而且对于窜货行为,企业大多会严格处罚。即使企业不管,一个恶性窜货的经销商也必然会遭受周围经销商的“围攻”,当自己的市场处于低价倾销区内时,也是成为“鸡肋”市场之时。

    八、“恐吓”得利

    现象:“再不追加促销,我就不做了。”“产品再不降价,市场就死了。”一家企业在安徽蚌埠的新经销商用一个月时间实现了销售额30万元,这个经销商马上凭借其销售业绩,向企业进行“恐吓”,从人员上要了5个人的费用支持,从终端促销上要了买赠方面的支持,还有通路上的促销支持等,还说,如果不给这些支持,就会去代理其他的竞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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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这个事情发生后,厂家先是给了经销商一个“冷战”处理,对其不理不睬,然后,又重点拜访了其他几个优秀的经销商。然后厂家对这位经销商说:“如果再做其他产品,我们就打算换客户了,以我们的产品和业务能力、敬业精神,完全能用3个月时间在这个市场上做到100万元的销售额,你看着办吧。”

    所以,一个优秀的企业和一名优秀的业务人员是不受“恐吓”的,经销商们这样做,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九、骗货得利

    现象:经销商利用厂家货款结算方式上的漏洞,采取卸货不付款、少付款,或汇票有意出小差错等方式,骗取货款。

    后果:这类经销商严格来讲,已不是简单的缺乏商业诚信,甚至已经走在触犯法律的边缘。这类经销商只会赚到一车的货,而不会赢得市场,也必然会被市场淘汰。

    小结

    两者相利取其重,两者相弊取其轻。经销商要抓上述9条“鱼”,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经销商来说,都是“利小于弊”。因此,企业必须有效防止经销商的以上这9种行为;同时,企业要提供给经销商向下游网点“捕鱼”的工具和方法,引导并帮助经销商得到更多的“鱼”。

    用一句话来总结,就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企业只有给经销商更多的“渔”,经销商才能抓到更多“鱼”。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5期, http://www.100md.com(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