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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种情况可立即查封扣押药品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1日 健康报
     本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在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等18种情况下,药监部门不需经过检验就可对所涉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这18种情况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的;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擅自配制的;未经许可委托或接受委托加工的;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无生产或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的;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http://www.100md.com( 王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