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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酝酿“变脸”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5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8期(总第2353期 2006.08.25)
     在各方争论的状况下,重大疾病险的标准定义和行业规范的出台已经呼之欲出,这将助推中国医疗保险体系的变革。

    8月13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宣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就联合制定、发布重大疾病标准定义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现已完成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征求意见稿,初步确立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根据保险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影响最大的7~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疾保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这些“核心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和瘫痪。

    8月14日,保监会出台了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保险的经营和风险控制作了诸多明确规定。8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王宪章和中国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杨境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称将以共同制定有关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为开端,展开长期的跨行业全面合作。两协会还联手成立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重疾险疾病定义专家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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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系列的举措是相关部门对于重疾险这一重要商业医疗保险“变脸”的明确表态,既意味着备受关注的重疾险定义和行业标准的制定逐渐步入正轨,也代表了作为医疗体系改革的辅助部分,商业医疗保险行业的变革同样在进行更适应于市场化和受众需求的调控。

    重新定义行业标准

    中国医师协会以专家及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到重疾险的重新定义过程中,中国保监会也表示,最后行业标准的出台将充分听取医学专业人士的意见。此前,重疾险的合同定义与临床医学的理解不尽相同,这也是重疾险争执不断,被诟病为“保死不保生”的原因。

    重疾险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为保费计算基础,相对比较单一的一般寿险“身故”保险责任,重疾险要复杂很多。目前的重疾险主要是针对一些治疗困难、医疗费用昂贵、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重大疾病给予保险保障,而一些治疗相对容易、医疗费用不高的疾病,则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内——这也是在“重大疾病”定义中加入了一些限定条件,甚至除外责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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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疾险的定价基础与重大疾病的预期发生率有关,我国由于缺少对重大疾病发生率的精确测算,尚没有形成自己的重疾险费率厘定根据,加上重疾险在国外是个传统险种,所以,大部分保险公司重疾险都是全盘复制国外相关险种及条款。

    由于是全盘“拿来”,所以重疾险存在很多水土不服之处。比如消费者得了保险合同条款里注明的癌症后,现在国内医院普遍通过细胞穿透就能诊断,而不必使用重疾险条款约定的“细胞切片”方法。重疾险产品中部分长期固定的保障责任与医疗技术进步间严重脱节,已经成为近年来投诉与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

    “我们先是确定了行业标准定义的疾病范围,然后分组撰写标准定义内容,对每种疾病提出2~3个初选定义方案供挑选,接着逐一讨论各项疾病定义,并对初稿内容进行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这份行业标准定义征求意见稿。”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份征求意思稿广泛征询了医学专家的意见,力图规范而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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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业内人士说:“‘变脸’之后的重疾险除了包括更多的多发疾病外,理赔时间也会提前,帮助患者抓住治疗时机。”例如过去对肝癌往往是到了晚期、末期才能得到理赔,而今后可能放宽尺度,一旦得知患病,就有可能立即得到赔付。

    医保体系的补充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体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公费医疗4个部分组成,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主体,而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

    目前各国有多种医疗保险模式:一是市场模式,如美国鼓励人们从市场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二是国家主导,如英国实施的全民健康保险福利制度;三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市场与国家两者相结合、相互补充、并行不悖的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模式与第三种接近,但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其对于医保体系的补充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单主要集中于重大疾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保险公司参与管理的基金类业务。而成熟的商业保险体系不仅能够代表国内医疗需求的走向和动态,对于医疗方式和成本的干预也颇具成效,并且能够深度挖掘医疗消费需求。与此相比,中国的商业医疗保险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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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界对于以重疾险为代表的商业保险变革进程都持热切关注的态度,也希望商业保险的变革能够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和改革。保险方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发挥独特的医疗管理监督职能,影响医院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以减少成本,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保障资金的利用效率。现已被国外证实可行的途径有4个:其一,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客户资源的优势,在产品、药品价格、服务方面寻求最优的医疗服务;其二,保险公司利用总额预算制、单病种支付、按人头包干等措施,建立不同种类标准的医疗服务结算模式,充分调动医院参与费用控制的积极性,实现成本遏制;其三,保险公司同医院形成合作联盟,对医疗行为过程进行控制,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开支;其四、保险公司强化核保、核赔等风险控制环节,防止医疗消费行为的道德风险。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8期, 百拇医药(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