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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促药企“心肺复苏”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4期(总第2359期 2006.09.08)
     专家表示,相对于8个多月前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关于企业如何“生”的法律,《破产法》则是一部规范、健全企业之“死”的退出机制的法律。

    从1994年开始起草,12年内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终于破茧而出,并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与会代表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高票通过了《破产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相对于8个多月前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关于企业如何“生”的法律,《破产法》则是一部规范、健全企业之“死”的退出机制的法律。

    适用于境内所有法人企业

    相对于1986年试行的原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的创新举措之一是扩大了其法律适用范围。

    据了解,《破产法》打破了原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范围,本着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将中国境内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法人企业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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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破产法》还首次写入跨境破产:“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进一步加强对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外资医药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其兼并收购我国医药破产企业和资产亦将有法可依。

    此外,随着全球资本流动加速,跨国投资大量发生,相关的破产裁决都会对他国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重要影响,《破产法》基于这种考虑,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这一适用范畴,使得在海外上市的境内医药企业,以及拟在中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外资医药企业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支撑。

    政策性破产将退出历史舞台

    《破产法》首次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改变了原破产法主要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的做法。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表示,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列席审议《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表示,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破产法》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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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此前因资金链断裂、债权人逼债而宣布破产拍卖的康尔威药业,如今已经循新的破产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其原定于8月28日举行的康尔威药业厂房土地拍卖亦宣告暂停。根据《破产法》,今后企业破产将通过司法审判机构来完成破产程序。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所有国企,只能依据《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提倡重整促企业“心肺复苏”

    重整是新《破产法》中另一个重要制度。在整部《破产法》共十二个章节中,最长的一章即是第八章的“重整”,占据了《破产法》1/5的篇幅。李曙光表示,引入重整程序使得《破产法》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复苏法、拯救法。

    《破产法》规定,当一个企业濒临破产时,可以有三种选择,即重整、和解或是破产清算。其中最为复杂的选择就是重整。根据重整程序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一般来说,只要重整申请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暂时免除债权人的一切诉讼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期间,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这一程序可以说是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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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重整程序提倡促破产企业“心肺复苏”,与目前一些医药产业重组的做法不谋而合。已于2005年10月宣告破产的兰州制药集团,其大股东兰州市国资委即于今年6月举行了兰药集团资产重组论证会,期望外来战略投资者通过破产、引入重组的方式,解决企业的巨额债务。根据兰州市国资委的计划,兰药集团破产重组不单纯是资产转让,而重在外来投资者收购企业以后的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

    中银律师事务所融资并购业务部负责人罗文志认为,破产法的核心就在重整程序。让更多的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新生,而不是破产,才是《破产法》的目标所在。

    “假破产、真逃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的情况之前不乏其例。历时3年备受投资者诟病的ST春都“保壳行动”,不仅使5.5亿元投资资金蒸发,春都制药与曾率先研制出SARS病毒诊断试剂的华美生物也被相继拉进破产“黑洞”。如何避免高管从企业破产中渔利,进一步规避国有资产被高管中饱私囊,一直以来是法律的空白,也是业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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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杜绝“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新《破产法》的另一个重要看点,是加强了对“假破产、真逃债”以及高管破产责任的监察力度。

    新《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新《破产法》还联系中国国情,在世界范围内独创了“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新规定,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当中,将职工工资和保险列为第一顺序,同时要求企业在破产时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4期, 百拇医药(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