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279877
巧中取胜打官司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4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14
     谁也不愿意打官司,但谁也免不了官司缠身。而法庭上没有绝对输赢的官司,正确的诉讼策略对医疗诉讼的胜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医疗诉讼,从庭前准备到质证技巧,对每个环节都要认真研究,积极应对,不打无准备之仗,这是医院赢得医疗诉讼的前提条件。

    ■以法定形式完成“私了”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就有关医疗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和解协议书,这就是“私了”的解决办法。作为一种便捷有效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私了”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风险,比如患方事后反悔提起诉讼就是其中最常见的问题。

    那么,医院在和患者“私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如何避免“私了”中的法律风险?协商解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该原则,包括医患双方在内的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可以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加以解决。但是,“私了”不能是无原则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私了”必须符合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以及采用法定形式。
, http://www.100md.com
    ■守住抗辩三大防线

    尽管大部分医疗纠纷可以通过“私了”的方式来解决,但仍有部分纠纷因各种原因而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就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正确的诉讼策略对诉讼的成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院可以从三个层次设定防线进行抗辩。第一个层次为是否应承担责任,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如果存在过失,是否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抗辩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防线,应当“严防死守”。如果经过鉴定等程序,该防线被攻破,医院则可以退守到第二道防线,从第二个层次进行抗辩:责任程度。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尽可能降低责任程度是该层次抗辩的主要目的。医院抗辩的第三个层次是赔偿数额的大小。在医疗诉讼中,患方往往会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在此情况下,医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抗辩。即使在自认为不存在医疗过失的情况下,也不要轻易放弃抗辩机会,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视为医院放弃抗辩权利而直接支持患方的赔偿要求。
, 百拇医药
    ■诉讼管辖有“利”可图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医疗诉讼多属侵权案件,被告医院的住所地与医疗侵权行为地是一致的,因此案件应由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会发生管辖问题。在医疗行为涉及多个医院时,就可能会出现法院的地域管辖问题。在此情况下,作为抗辩策略的一部分,医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应当在收到法院送到的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将丧失管辖异议权。

    ■及时关注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两年,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案件的诉讼时效为此类。特殊诉讼时效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医疗侵权案件属人身伤害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
, http://www.100md.com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例如,对于手术遗留纱布、手术器械而引起的案件,诉讼时效是从患者事后知道其体内被遗留纱布或手术器械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在纠纷发生后,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医院进行交涉或医院同意患方的赔偿要求等,均将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进行计算。

    ■巧妙运用质证技巧

    法庭质证是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任何证据均需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否则法庭不得在判决书中引用并作为定案依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数种。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对证据的质证,主要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 百拇医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法律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往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鉴于录音资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医院应学会对录音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录音证据属法定视听资料证据。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强,信息量大,精密度高,动作、形态具有连续性等特点,医院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当首先注意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在必要时,医院可申请将视听资料送技术部门鉴定以确定真伪。此外,医院要注意审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

    ■善于利用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是指经法庭认可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我国自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专家辅助人制度。最高法院《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

    专家辅助人不是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询问或者对质。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依据等问题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为一般人所不了解或者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专家辅助人则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这些问题。医疗诉讼往往涉及极其专业化的医学问题,需要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才能对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判断。因此,在医疗诉讼中,医院应当充分利用其资源优势,在鉴定结论对其非常不利的情况下,适时聘请专业人员出庭解释相关医学专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不利局面。

    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 陈志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