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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81756
依据中医的科学特点立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4日 民间中医
     一个月来,本人详细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2006年1月16日“征求意见稿”。除建议将本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之外,这里谨就与本法相关的八个理论问题,谈一些的看法。

    一、在立法的根本出发点上,不应出现自相矛盾的提法。

    国家制订中医药法的根本出发点,无疑是为了保护中医学术的特色与优势,保障中医事业的复兴与发展。

    数十年来,尽管学术界和官方在许许多多文件中常常说:“中医与西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医学科学体系”。但是我国在中医与西医的本质特色问题上缺乏深层的比较研究,在中医与西医的科学界定(或定义)上至今仍然含糊不清。因而在中医学术发展与事业管理上,“西化”中医的错误观念长期地渗透到医疗、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中药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无可避免地造成了中医学术特色萎缩、临床优势削弱、发展势头低迷的严重局面。这在国家为研究中医立法的今天,是不可忽视和正确面对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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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共知,事业是以学术为基础的。从“科学发展观”而言,中医立法所要保护和保障的重心,必然是中医药学术的特色和优势。

    本法“征求意见稿”的“总则”部分多处提出:“继承和发扬传统医药学,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学“自身发展规律”,实行符合其“特点”的管理等等。这些提法无疑是完全正确的。然而,第五十九条关于“中西医结合是发展传统医药的重要途径”的提法,显然与中医立法的根本出发点自相矛盾起来了。而且这种自相矛盾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多处存在。

    既然“中医与西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医学科学体系”,不言自明,中医与西医各自具有不同的“特色和优势”。也就是说,中医的“特色和优势”,不同于西医的“特色和优势”。据此,如果说“中西医结合是发展传统医药的重要途径”,那么同样应当说“中西医结合是发展西医西药的重要途径”。然而奇怪的是,数十年来医学界从来没有见过“中西医结合是发展西医西药的重要途径”的提法,而有的只是“发展中医的重要途径”。这就无可辩驳地表明,人们潜意识中“中西医结合”的真正的含义,其实就是在“结合”名义下的“西化”中医。这也进一步表明,中医学术问题上的种种历史性错误,其实就都是在所谓的“重要途径”掩盖下而铸成的。为什么长期把“重要途径”当做口号或棍子,而至今拿不出其可行性、可持续性的科学根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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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汉学家M.波克特教授最近又一次指出:“中医是成熟的科学,而且在两千多年前就达到了成熟的水平。”“奇怪的是,居然也有许多中国的中医对中医的科学性表示怀疑。” (《科技中国》2006年2月号第84页)在国家为复兴中医而立法的时候,中医界应当对照M.波克特教授的话认真反思、迅速猛醒,并且真正理解“中医是成熟的科学”,而不是西医的附属品。为了杜绝“西化”中医历史错误的重演,必须将“中西医结合是发展传统医药的重要途径”这一错误提法,从中医立法中彻底删除掉。否则,本立法将背离其“根本出发点”,走向自己的反面。

    为了进一步说明上述观点,下面再从文化科学的理论层面,做一些必要的补充。

    二、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是中医立法的根本科学依据。

    中医与西医一样,各自都包含着科学理论、临床技术、临床经验三个层次的知识内容。而各自的科学理论部分,是表述两种医学观念、原理、方法的概念范畴体系,代表着各自最本质、最核心的特色和优势。所以,从中医基础理论入手,明辨中医不同于西医的特色和优势,是中医立法的根本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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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科学上,学科的定义是关于本学科特点和本质属性的高度概括。从中、西医的定义而言,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阴阳五行学说的理论、方法,研究证候及其变化规律而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如果从发展的眼光用现代术语来讲,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中医复兴论》第9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中医形上识》第190页,香港奔马出版社)

    上述定义,是历经十余年研究、思考的结晶。从科学、哲学、逻辑学上讲,这两个定义相信不会有原则性的错误。

    按照美国科学哲学家托玛斯.库恩的“不可通约性”原理,中医与西医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不同,各自的概念(范畴)体系也就不同,因此中医与西医自然是范式不同的两种医学科学体系。这两种医学之间,其实是最典型的“不可通约性”的关系。而“不可通约性”,也就是库恩所说的“不可翻译性”。所以,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与发展,绝不是用西医的观念、方法加以验证、改造所能办到的。按照库恩“不可通约性”、“不可翻译性”的原理,“重要途径”之说,必须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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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西医的定义和中、西医不可通约性关系的基础上,本人通过长期研究,尚有以下几点结论性的认识:

    “第一,‘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是人类科学史上最早,也是最准确的科学分类。只要地球不毁灭,地球上万事万物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形上与形下两类研究(认识)对象将不会改变。所以人们研究(认识)万事万物而产生的形上与形下两类科学的格局,也将不会改变。

    “第二,‘人是天地万物之灵’。只要地球不毁灭,只要人类尚存在,人的形上与形下二重性就将不会改变。基于‘研究对象代表着一个学科本质属性’的原则,人类医学上形上与形下两种科学体系的格局,也将不会改变。

    “第三,中医是以综合(系统)性方法,研究人的形上(‘原形’)属性的医学科学体系;西医生物医学是以分析(还原)性方法,研究人的形下(‘原质’)属性的医学科学体系。面对未来的发展——只要‘人的形上与形下二重性’特性、亚里士多德的‘形质论’原理、‘综合与分析’两类研究方法——这三条中任何一条的两个方面不可能合二为一,那么,医学中并存的中医与西医两者就不可能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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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中、西医两种医学各自都包含着科学、技术、经验三个不同层次的知识体系或内容。既然中、西医两种医学不可能合二为一,那么并存的中、西医两种医学之间必然是不可通约性前提下的相互配合关系。所以,‘中西医配合’的具体含义是:中医与西医在科学理论层面上并重并存;在医疗技术层面上优势互补;在临床经验层面上相互借鉴。这种格局必将是长期的,抑或是永远的。

    “第五,当代生命科学和医学科学上的最大偏见和失误有三:其一,企图把复杂的、形上与形下二重性的人,与人所制造的非生命领域的机器相混淆;其二,企图把复杂的、形上与形下二重性人的生命过程,统统简单地归结为物理学、化学现象来解释;其三,企图把以物理学、化学所代表的分析(还原)性的科学观念与方法,作为实现‘中医现代化’、‘中西医结合’的至上信条和唯一标准。近代中医学术的全面衰落,就是由这三条偏见和失误造成的。

    “第六,当代中医学术上的基本任务是:医治中国传统文化自卑症,重树中医中药的科学信念,尊重中医中药的原理和特点,营造‘和而不同’文化科学氛围,在学术民主、自由的条件下,落实《宪法》中‘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和‘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总方针。”(《中医形上识》319页,香港奔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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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所引述的六点结论性的认识,是1982年“衡阳会议”以来,本人在中医科学学、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上的概括或结论。时值国家为了中医的复兴与发展,采取积极、务实的措施为中医立法之际,谨将这些概括或结论奉献给学术界。希望借此抛砖引玉、集思广益、达成共识,以丰富和完善制订本法的科学依据。

    以中医内在的科学规律和特点为依据,是“科学发展观”在中医立法上的真正体现。“征求意见稿”总论中关于中医“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应当基于“中医内在的科学规律和特点”;“征求意见稿”总论以下的各条具体规定,也应当以此为根据。

    三、要彻底澄清模糊口号背后的“潜台词”。

    长期制约中医学术发展的最大问题,是渗透在中医临床、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中药生产、经营各个领域的“双重学术标准”。所谓“双重学术标准”,那就是:既承认中医是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又将西医的观念、方法,作为发展中医的至上信条和唯一标准。所以“双重学术标准”是违背科学普遍原则的一个大怪胎,一个大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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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个世界以来,正是在这个“双重学术标准”的掩盖下,将中医界主张按照自身科学规律来发扬中医特色和优势观点,与主张按照西医的观念、方法、标准而对中医进行改造或“西化”的观点,长期捆绑在一起。然而这两种完全相反的“学术标准”,真正在社会上通行无阻的,只是改造或“西化”中医的那一种标准。直到为中医立法的今天,“双重学术标准”这个大怪胎、大悖论,并没有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及时加以铲除。

    长期以来,中医界为了化解 “双重学术标准”所带来的矛盾、冲突,形成了许多离奇的、旨在调和矛盾而含义模糊不清的提法或口号。这些提法或口号,在“征求意见稿”中随处可见。比如,“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传统医药现代化”,“现代教育方法与传统教育方法相结合” ,“实行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 ,“鼓励运用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等等。而每一个内涵模糊的提法或口号的背后,都隐含着一种约定俗成的潜台词。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是由以往的“要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辨证关系”演变而来的。本来,“发展是内在于传统的历史性演进”,“继承与发展本来就是内在的统一”。而中医界把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辨证关系”视为一个大难题的真正原因,是长期以来“继承靠中医,发展(创新)靠西医”这一悖论性的论调所造成的。所以,这里“创新”二字的潜台词,无疑是“靠西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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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传统医药现代化”中的“现代科学技术”,通常指的是现代分析、还原性科学、技术。也包括现代医学(即西医)的观念、方法或技术标准在内。而中医所需要的,却是与自身属于同一类科学里的现代综合性、系统性科学的观念、方法或技术标准。在以往的各种官方档里,从来没有明确地讲过对中医而言的“现代科学技术”,就是“现代综合、系统性科学的观念、方法或技术标准”这样的话。因此在“征求意见稿”里,“传统医药现代化”背后真正的潜台词,还是“中医西医化”。人们习惯上把它称之为“西化”。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现代教育方法与传统教育方法相结合”中的“现代教育”,其实指的是现行的“亦西亦中”、“中西课程双管齐下”的教育形式。而其中“传统教育”,是直指历史上以中医课程为本的“师承教育”(即“以师带徒”)形式。按理说,教育的首要问题是内容,其次才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从内容。中医教育的核心是合理的知识结构前提下的课程设置问题,即应当按先后顺序教给学生哪些知识内容的问题,而不是“现代”或“传统”的教学形式问题。在当代人们的观念里,“传统”隐含有“落后”、“过时”之意。所以二十四条将中医教育上“形式”和“内容”的关系颠倒之后,“现代教育方法与传统教育方法”背后的潜台词,还是基于对现行的“亦西亦中”的中医教育的保护,或者对改革中医教育内容问题的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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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实行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之说,没有任何意义。“师承教育”的形式,与当今研究生教育的形式基本相同。在当今的“院校教育”中,其实早已经“结合”了。问题的关键还是前面所说的,如何借鉴以往中医“师承教育”时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来改进当今的“院校教育”。这一点,恰恰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体现出来。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鼓励运用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之说的潜台词是,中医自身的方法是“传统方法”,而现代分析、还原性科学(包括现代医学)的方法是“现代方法”。这里的本质问题是,用“现代”和“传统”两个含义模糊的口号,把“现代”科学与“传统”科学里既都有分析、还原科学,也都有综合、系统科学的事实,人为地抹煞了、扭曲了。几十年来,中医、中药的科研工作始终是在这些概念不清的口号之下,持续不断地进行着“西化”中医的所谓“研究”。

    因此,当上述概念不清的口号进入国家中医法之后,原本为了保护、保障中医学术和事业健康发展的中医法,便随之成为 “双重学术标准”的“护身符”,成为中医发展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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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西医结合”的提法不科学。

    自从20世纪50年代出现“中西医结合”这一概念以来,至今没有规范的定义或解释。常见的说法至少9种以上,“征求意见稿”中也有4种之多。作为一部国家的法律,这种现象不容许存在。

    其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在解释“传统医药”时说:其内涵“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

    如果把“传统医药”这一概念从学科或学术的角度来解释,那么,“中西医结合”不是相对独立、成熟的医学体系。它不能与中医药学与民族医药学相并列。

    如果把“传统医药”这一概念从事业角度来解释,那么,“中西医结合”不属于中医事业范畴之内的事。在中医与西医两种主流医学并存的前提下,科学地组合中国特有的医药资源,实现两种主流医学的有机配合、优势互补,是整个中医与西医事业之上共同的整体性的任务。所以这项任务如何管理、如何保障,应当在另一项国家法规中解决,不属于本部中医法规涵盖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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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写道:“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中西医结合”。

    我国“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总方针,是针对中医与西医两者的关系、地位而言的。在“中西医并重”的前提下,中医与西医的关系应当是“和而不同”原则下的“中西医配合”。而这里的“中西医结合”,强调的是“合二为一”的意思,与“并重”的宗旨相冲突。关于“中西医配合”,本文在第二节已经有明确的界定。它与“结合”名义掩盖下的“西化”中医的“中西医结合”,含义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在两种“不可通约”的医学科学之间,人为地规定“把中医中药知识与西医西药知识结合起来”,“创造统一”的医学体系,不符合不同学科相互关系及发展的原则。这一点,本文在第二节同样有明确的结论。如果继续沿用“西化”中医的“中西医结合”之说,界定我国中医与西医的关系、地位,更与国家“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总方针不合。

    其三,依据前两点分析,“征求意见稿”第九章关于“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的标题,可谓不伦不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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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不论从学术、事业的角度看,还是从中医与西医并重的角度看,“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之间都不是相在并列的关系。因此,不能用同一个标题并列在同一个章节之中。

    其四,“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关于“中西医结合是发展传统医药的重要途径”的提法,是从“文化大革命”时“中西医结合是我国医学发展的唯一道路”之说蜕变出来的。

    上面已经提到,将“中西医结合”视为是发展中医药的“重要途径”,与“征求意见稿”总则中“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传统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相互矛盾。这里的“中西医结合”,显然是“西化”中医的意思。把这一历史的错误以国家法规的形式保护下来,当然是不能容许的。

    五、中药材的质量是中医生存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应当突出国家在中药材地道化生产中的主导作用。

    中药材是生产饮片和中成药的原料;中药材的质量问题是中医生死存亡的关键之一。国家中医法应当把保障中药材质量问题,放在突出的地位上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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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近代在中药材质量问题上,有过两次重大的失误。一次是1958年大跃进时。当时,为了缓解中药材供应的数量不足,盲目提出“打破非地道药材不处方、不经营”的“迷信思想”;并要求“在短期内”全面“实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二是“文化大革命”中。那时一方面无视中医的科学性,把中医蔑视为“一根针”、“一把草”的原始的初级的医疗活动;另一方面盲目提出“自采、自种、自制、自用”和“多比少好”的口号。因而进一步加剧了中药材质量和临床疗效的危机。

    由于无视科学和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给中医药造成的最大恶果是:几千年来在“地道观念”基础上的中药材质量标准,在我国几乎名存实亡了;中药饮片、中成药的质量问题,在当今几乎完全失控了。更可怕的是:由于中药质量的下降、无序、失控,进一步导致了中医的临床疗效严重下降、学术信念空前动摇,发展潜力明显不足。这一点,在本次中医立法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在强调野生中药材“最大持续产量”的同时,没有把中药材的质量管理、地道化生产,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关注。而且,该条中鼓励“引种”和“人工种养”,与“地道性”之说矛盾。在目前情况下,至少应当把“引种”和“人工种养”,限定在“地道化”的原则之内,由国家统筹,规划生产、规范管理。这是改变当代中药质量下降、无序、失控问题,一条可操作、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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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中“自采、自种、自用”之词,显然是把“文革”中的错误当做“好传统”了。将出台的国家中医药法中,至少应当明确写进“在符合地道性原则下,谨慎采取自采、自种、自用”的规定。

    再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有毒传统药饮片”一句中,“有毒”二字,使用欠当。切莫把中医定位在病理人群、定性在治疗作用的代表中药功效的“毒”,与西方定位在健康人群、定性在危害健康的威胁生命的“毒品”相互混淆。这是中药质量标准上的另一个原则性的认识问题,不可忽视。

    六,应当以统一的学术标准,界定“医师”。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关于“执业医师”、“乡村医师”、“民间医师”的分类,是沿袭过去的习惯而来的。这些提法既不是学术标准,并含有地位、身份歧视,也与建设新农村的目标相左。而且是今后改革中需要逐步加以解决的不合理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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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是学术职称,在学术面前应当人人平等。医师服务的对象是病人,在享有医疗服务面前应当人人平等。城乡是居住环境的概念,在医疗资源分配、使用上也应当城乡平等。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原则在中医立法过程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我国现在平均每千人拥有的中医,大约为0.25名,人才资源明显不足。如何规划、组织、分配、使用、开发各种中医药资源(包括人才资源、学术资源)方面,在该法中应当加以充实。

    七、关于本法的结构及表述问题。

    “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继承和发扬传统医药学,促进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讲的是本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由此联系到,国家没有西医和其它学科的立法,而突出地为中医立法,则足以说明中医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生存唯艰、濒临消亡的传统文化、中医药学的保护。因此,这一部中医法,实际上就是一部防止中医药消亡,促进中医药复兴的保护法、保障法。所以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要把立法与司法、执法的关系区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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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这样的理解,本法应当以忠实于中医药的科学本质为依据,以中医的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以及中药的生产、经营为重点,做出相应的,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立法规定。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十、十一、十二章中关于“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内容,均属于执法、司法方面的内容,与“防止中医药消亡,促进中医药复兴的保护法、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不一致。而且,既然第八十八条中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这类司法、执法方面的说明,删去“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十一、十二章的条款,更有利于突出本法的宗旨。

    再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中说:“国家建立健全传统医药教育体系,鼓励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传统医药教育。”第二六条又说:“开展不同层次的师承教育。”这里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不同层次”的提法不妥。常说:多中心则无中心。在“多层次”、“不同层次”这样的表述中,“多”和“不同”,都必须是具体的、确切的,而非形容词或虚词。不具体的、确切的说明传统医药教育体系传统医药教育体系”到底有哪几个层次、哪几条渠道、哪几种形式,这些提法便是无界定、无标准的。这样的表述用在立法条款中,法律的指令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便自然而然地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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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名词、术语的解释”问题。

    “征求意见稿”附则第八十七条,是收录“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的。

    应当肯定,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对中医药的发展是十分重视和支持的。然而,学术界对于什么是“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中医现代化”等等核心名词、术语,至今没有拿出确切的定义或解释来。甚至对“科学”这一形影不离的概念,理解或解释仍然十分偏颇。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在国家的“十分重视和支持”之下,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的确在“西化”中日趋萎缩了。当今,在国家为保护中医特色、保障中医发展而立法时,这一教训更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诚如上述:与法规有关的名词、术语的规范解释,对于立法条款的准确表述和理解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从中医基础理论入手,明辨其同于西医的特色与优势,是中医立法的根本的科学依据。”而上述7条意见和建议中,涉及核心的许多名词、术语,同样没有从定义的高度加以规范。倘若这一类核心的名词、术语做不到规范,中医立法的科学性、正确性、权威性就存在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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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本着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建议“有关名词、术语解释”里的具体内容,在学术界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采取学术研讨、论证的形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择善而从、达成共识。只有使《中医药法》深深地植根于中医的科学特色与优势之中,才是成功地制订本法的根本保证。

    综合以上八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中医学术与事业上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两条:其一,忽视中医的科学特色,缺少完善的法制建设;其二,主观意志和“口号行政”,取代了中医的科学管理。在这期间,主观意志派生了模棱两可的口号;模棱两可的口号掩盖了“双重学术标准”;“双重学术标准”助长了中医“西化”中的全方位蜕化;中医的“西化”和蜕化阻碍了国家《宪法》和卫生工作总方针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尽管《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以及“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总方针颁布许多年了,但因为种种模棱两可口号的顽固抗拒,却长期被束之高搁。

    前不久,中国中医研究院更名为中国中医科学院。这当然是对的。但是,更名为科学院并不等于中医科学地位的真正确立。我们有理由预见,如果“口号行政”和“双重学术标准”的问题不解决,中医科学院仍将迈不开发扬中医特色与优势的大步伐。

    现在制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应当是保护中医学术复兴,保障中医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应当是贯彻、落实国家《宪法》和卫生工作总方针的具体之法。为了成功地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我们务必澄清 “双重学术标准”违背中医科学特色的错误;我们务必改变以“主观意志”和“口号行政”取代科学管理的习惯思维。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以上意见和建议,是对《中华人民共国传统医药法》2006年1月16日“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匹夫之见。诚呈于上,谨供参考。, 百拇医药(李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