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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院可“互认”检查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日
     本报讯 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军区勤联部卫生部、南京市卫生局近日正式出台《南京地区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规定》包括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在内,南京地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检查单互认。

    按《规定》要求,南京市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范围内病人提供的规范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规定》还指出,为保证医疗质量,在手术和重大医疗措施之前,各家医院一定要特别慎重,如果医生不能根据已有的检查结果来决定,可再次检查确认。(臧继全 倪秀萍),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