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5月1日起实施药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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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日
本报讯 近日,经过历时一年多的调研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终于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管理、药品边境贸易管理、药品广告及药品价格等方面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云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根据《条例》,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销售自己产品的机构或者设置药品中转库。可以参加药品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向医疗机构直接销售自己的药品。但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非处方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配制、使用制剂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张宏柱), 百拇医药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管理、药品边境贸易管理、药品广告及药品价格等方面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云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根据《条例》,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销售自己产品的机构或者设置药品中转库。可以参加药品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向医疗机构直接销售自己的药品。但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非处方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配制、使用制剂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张宏柱),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