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内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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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日
本报讯 国内“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日前尘埃落定。5月10日下午,江苏省扬州市的市民毛某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高院驳回了当事人双方提起的上诉,二审判决维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且与患儿毛凯悦的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毛凯悦)的死亡后果无关”的核心鉴定结论依然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毛某等各项损失28.831785万元。
2004年1月27日,毛某之女毛凯悦因间断性呕吐一个多月加重两天到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学中心专家门诊就医,同年3月不治身亡。随后不久,毛某通过律师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女死亡与医院诊疗过错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的死亡与被告诊疗有相对直接因果关系。毛氏夫妇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扬州中院委托,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本报2005年10月28日“医与法”版有详细报道)。
该案由于是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颁布以来,全国首例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直接发生对抗的案件,当时被称为“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张永超), 百拇医药
2004年1月27日,毛某之女毛凯悦因间断性呕吐一个多月加重两天到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学中心专家门诊就医,同年3月不治身亡。随后不久,毛某通过律师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女死亡与医院诊疗过错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的死亡与被告诊疗有相对直接因果关系。毛氏夫妇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扬州中院委托,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本报2005年10月28日“医与法”版有详细报道)。
该案由于是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颁布以来,全国首例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直接发生对抗的案件,当时被称为“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张永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