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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站,股权激励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20期(总第2375期 2006.10.20)
     据报道,国务院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不久后即将出台,这是继今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这被认为是继“全流通”之后进一步完善股市制度建设的重要突破。

    股权激励是经营者通过获得公司股权形式取得一定经济权利的制度。实施股权激励具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提高企业经营水平与经营业绩以及保护公司与股东利益的积极作用。据测算,其作用的强弱与其预期收益的大小正向关联。来自美国的调查显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比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同类公司的收益率平均要高出2个百分点。

    对此有这样一个比喻:如果说股权分置改革让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坐上了同一条船,那么目前正如火如荼地推行的股权激励机制,则把上市公司管理层也拉上了这条船。

    然而,事情并未如人们想象中顺利。“管理办法本来在8月底要推出,后来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正对两方面重要条款进行修改,估计要到10月底或11月初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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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显示了有关方面对于这一政策出台的审慎态度。按照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话说,“股权激励是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但也是一把‘双刃剑’” 。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引入股权激励的方式,需要谨慎从事,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负面影响。

    比如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引发两种风险,一种即在股权激励计划预备实施之前,公司经营者通过某些手段降低公司收益率,压低股价;而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后,使公司的收益率上升,促使股价回升,从而获得超额收益。另一种是直接进行“会计造假”,使公司的账面业绩“达到”原本没有实现的业绩标准,从而获得并兑现数额巨大的股票股权。无论哪种情况发生,都是对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伤害。

    即便在国外,这些风险也未能完全杜绝。当年的安然和世通业绩造假事件便反映出股权激励在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对职业经理人的长期激励方面存在缺陷。而这些担心对于在市场化之路走得并不算远的国企来说其情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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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称,此次办法的适用范围相当严格。根据即将颁布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建立了以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薪酬委员会;内部控制制度和业绩考核体系健全;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业绩未出现异常波动;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等。依此判断,诸如三九、华源等企业已经基本被排除在外。

    事实上,国企高管的薪酬激励制度的每一次改变都不出意外地会引来各种议论。从MBO的失控和叫停,到股权激励办法出台的一波三折,国企高管薪酬的“市场化”和国企改革本身一样,被种种非市场化因素所限。

    一般认为,由于不少国企所具有的垄断性质,导致各种经济成分企业间的竞争并不能充分体现,国企高管按市场机制取酬的合理性因此受到质疑。况且,多数国企高管是靠一纸行政命令,而非经过市场遴选。因此使得国企高管在决策企业行为时,大多数情况下是“向上负责”而不是向企业和股东负责。此外,由于尚缺乏合理的绩效考评和监督约束机制,薪酬激励很可能像之前的MBO一样最终沦为高管侵蚀国有资产的工具。

    因此,国企高管的薪酬要按市场机制运作,关键还在于企业本身人、财、物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企业只有按照市场的规律进行运作,像国企高管薪酬等一系列企业事务按照遵从市场化要求进行的调整才真正具有意义。此外,对国企高管除了激励,还要加强“问责”。正负向激励都完备才是完整的市场激励机制。

    (本版股评文章纯属作者个人观点,非本报立场。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20期, 百拇医药(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