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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药换药”需谨慎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23
     近年来,由于“人性化服务”理念不断深入,药品零售业内原有的“药品售出概不退换”已逐渐演变为“有条件退换”,比如确系本店售出、有完整包装、距效期较远、无需冷藏、不影响二次出售的药品在一些药店即可退换。不过,一些药店面对顾客的退换要求时采取了另一种处理方法:不退现金,但可以换等价的其他药品。对于这种做法,作为一名药师,笔者认为应该谨慎为之。

    一方面,既然顾客所持的药品符合“退换条件”,店家就应该按当时的出售价如数给顾客退款,这样才能让顾客满意;另一方面,“不退现金,但可以换等价其他药品”的做法不免有“强卖”之嫌,这不仅让顾客反感,而且一旦换回的药品“闲置”在家中,就容易造成药品滥用和浪费。因此驻店药师在给顾客换“等价药品”时,应做好顾客的参谋,叮嘱顾客切忌滥用药品。

    同时,“以药换药”还必须按照GSP的要求,严格做好药品退换记录,以便换走的药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尽快追查和处理。

    文/卫一鸣,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