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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77389
在科学的层面上争论中医药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日 新语丝
     这次关于中医药是否科学及其废除或保留问题的争论已历时多日了,除了一些有科学精神的人在争论过程逐步认识到中医药中的确存在许多非科学的现象、从而对中医药有更清醒的认识之外,舆论调查表明多数一般民众目前还是抱有比较传统观念来对待中医药,并没有因为这一争议建立起科学对待中医药的态度。如果一般的民众缺乏对科学的认识,则我们应该普及科学知识。如果一般的民众并不认为我们的争论是清晰可辨,那么我们就要反思我们的争论可能存在某些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达到提高争论的效率,从而使一般的民众尽早建立起科学的理念,形成比较科学的判断。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这场争论最终很可能达不到目的,也是科学研究者的一次失败。本文试图通过建立起争论的标准来改变目前这种争论不够清晰可辨的状况,从而提高争论效率。

    一、判定依据是解决争论的基础

    关于中医药的存废问题,主张废除的一方(以下简称废方)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依据:中医药不科学。对此,主张中医药保留的一方(以下简称保方)只有则有三种反驳:一是认为中医药是一种文明,二是认为中医药是一种整体科学,它的逻辑方法不同于现代的实证科学(以还原论为代表),三是中医药因有疗效而是经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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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在文明的层次上来判定是否有必要保留中国的中医药,那么双方的争论不可能有一个最终结果,因为双方的判定依据不一致。这时废方应说服反方改变判断依据:因为中医药是治病的——必须采用科学的标准,否则可能给人类的健康带来损害。

    如果是因为对科学本身的标准存在认识上的差别,那我们应该寻求其共同的基础,从而建立起判定中医药是否科学的共同标准,只有在科学标准上取得共识才有可能避免无谓的争论。

    同样,如果我们是对疗效发生争议,我们也应该建立起判定疗效的标准,以避免无谓的争论。

    二、判定中医药是否科学和是否有疗效的基本标准

    自然科学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科学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具体性,实证科学研究对象是具体、特殊的,相对于无限世界的问题,一般只提出和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经验性,研究以经验为出发点和归宿。经验由观察和实验而来,并采用实验对所得到的科学认识进行检验,力求不超越经验;结论明晰,实证科学要求得到的结论是具体而明晰的,一般能用公式数据图形来表示,其误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可检验性,实证科学的最终结果不是笼统的有歧义的普遍性规范,而是个别确定的具体的命题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复检验。最后一点极为重要,被称为实证科学的可证实性标准。可证实性标准是目前争论双方应该能够接受并且也必须接受的科学标准,因为这一标准构成了实证科学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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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主要从两个方面争论中医药是否科学问题,一是中医理论是否科学,二是中药疗效是否确定无误。中医理论是否科学则依赖于一是其逻辑是否科学,二是其理论是否能通过检验。

    保方认为中医理论的逻辑是所谓的整体逻辑,不同于现代实证科学的逻辑。废方对中医理学逻辑上的攻击不可能使对方臣服而得出一致认可的结果,因为逻辑是一种自洽的概念体系,除非相互矛盾否则难以被推翻。

    对中医理论是否科学,废方和保方应该都有一个共同的判定依据:即其理论是否能通过检验。如果保方认为中医理论不需要通过检验,那就不是在科学层面上来讨论问题了,所有的科学理论都应该被检验,否则一种学说只能是猜想或信仰,这都不是科学。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判断标准:中医理论是否科学的判断依据是其理论能否通过检验。那么中医理论具有可检验特征吗?是否能够通过检验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方应该做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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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保方认为理论是否可检验并不重要,关键是其药有疗效。那么,双方有一个争论的焦点:中药是否有疗效?判定中药是否有疗效的科学标准是什么?

    保方主张:服药后病愈即有疗效(个案有效)。

    废方主张:样本有疗效+排除自愈+排除心理干扰+明确负作用范围(整体有效)

    从上面二种主张的逻辑关系来看,个案有效不一定具有真正的疗效,因为没有排除其它因素作用的结果。由此可见,废方主张的判定中药是否有疗效的标准更加科学严格。如果一种药能够通过保方主张的检验(个案有效),但不能通过废方主张的检验,可以判定为无效。但个案有效也有可能是整体有效,因此在没有进行整体有效检验时,不能断定个案有效的药一定无效或有效。

    由于大多数中药没有进行整体有效性检验,因此我们只能说中药的疗效是不确定的,既不能说其有效也不能说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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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因为中药个案有效就主张中医药是科学的逻辑基础是不坚实的。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判定中医药是否科学必需做的工作是采取科学方法对中医理论进行检验、对药疗效进行检验。

    如果一门“学问”尚未通过科学方法的检验并证明其正确,就自称为科学,可以将这样的“学问”称为伪科学。治病救人的中医药当然不愿意被称为伪科学,那么就让中医药研究者拿出能够通过科学方法检验的证据吧!

    三、争议中不满足科学标准的种种现象

    现在双方在争议中发生了种种不满足科学标准现象,保方比较严重,废方也存在这种现象。这些现象可以列举如下:

    第一,以利益为判断依据。例如“中国在这一竞争领域具有优势地位”,“西医代表国外专利所有者利益”等。可检验标准与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利益关系不能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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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以历史为判断依据。例如“中医药历史久远”等等。科学理论本身就是在纠正历史上错误认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显然历史不能作为理论是否科学判定依据。

    第三,以文明或文化说事。例如“数典忘祖”之类。文明还需要进步,也有落后文明之说。科学的发展本身就标志着文明的进步。如果中医药不能置疑,也不学习先进的科学方法,当可以以先进的科学医学取而代之时,这种落后的文明就只能成为被研究的历史了。

    第四,以个案作为判断依据。个案有效不能证明整体有效,个案无效也不能证明整体无效,因为整体有效也存在有效概率问题,当有效概率达不到100%时,个案无效也不能证明整体无效。这个错误争论双方都有。

    第五,以负作用大小为判断依据。西药与中药都可能有负作用。西药尽可能发现副作用的范围并明示。中药则模糊两可,“是药三分毒”或“中药无毒副作用”之类,但中药对副作用未作严格的定量分析,只有温、猛药之类别。其实应该具体分析,有的中药类同食品,并没有明显的副作用。但一些中药的毒副作用逐步被发现。西药虽然尽可能发现和明示副作用的范围,但西药历史上也存在失误,长期使用才发现某些药品副作用的存在。因此有无毒副作用并非判定药物有效的依据,用于治病的药当然应该依据其疗效来判定是否有效。一种药即便无任何副作用,但也无效,充其量只能作为安慰剂。但是就对待副作用的态度来看,西医的态度更科学,因为西药研究中会尽力去发现毒副作用的范围,而中药研究中未尽力研究这一问题,甚至有回避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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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以权威为判断依据。中医药讲传统和权威,权威判断可能具有较高的正确的概率,但不论排除权威错误,因此不能以权威的判断作为是否科学依据(保方切记)。权威的判断可能也有错误,但也不能由此推断其推断全部错误(废方切记)。检验科学的标准与权威的判断没有关系。

    第七,依赖于大众的判断。进行舆论调查、组织签名等行为,其目的是向社会提供他人判断的状况,这仅仅能够反映一些人认识的现状。一种理论是否科学依赖于他人的判断吗?的确,一般大众会基于事实或者对专家的信任而产生自己判断,从而形式社会大众的判定。但是这种大众判断却没有科学基础,原因有二:一是大众中的个体只能拥有局部或个别事实,不足以形成正确判断的依据;二是大众缺乏正确判断事实的科学知识。因此以大众判断作为取舍科学的标准是不足取的。企图以专家签名来左右社会舆论也不足取,因为专家也有知识上的局限性,并且专家正确的判断也应该来源于事实。因此,专家应该提供事实依据、提供进行判断的知识基础,这样才能改变大众中的错误认识。

    至于一些偷换概率、持诡辩逻辑来参与争论的人,如果不是智力低下、就是别有用心,对于这些人的观点根本不能够放着科学层面上来讨论。, http://www.100md.com(Victor)